侵害核心關鍵技術 將重罰

這次修法,主要是防止紅色供應鏈滲透,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與「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強調,整套修法重點就是事前嚴防、事後嚴懲,且透過專業化加速審理,提升法制面上的國安防線。

國安法修正案增訂,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爲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爲。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草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反者可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另外,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違反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未遂行爲一樣會罰。

至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需要進行管制,以及可促使國家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程序是要經行政院公告,並由改組後的國科會來訂定辦法。

羅秉成指出,有些營業秘密雖然技術屬於私人企業或個人所有,但若技術等級經認定爲國家關鍵核心技術,因國安考量就需特別保護,加重處罰。

羅秉成舉例,護國神山臺積電技術領先全球,其二奈米制程技術是重中之重,若未來二奈米制程技術,經組改後的國科會認定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話,就不能只以營業秘密法的強度來保障,而是要層級化處理,提高防護強度。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上述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返國後也須通報。

爲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