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學生繳交的學雜費 教職員判刑7月

葉姓女子於今年2月至4月間受僱任職吳鳳科大進修部學務組約聘助理,負責收取學生繳交的學雜費汽機車停車證費費用,卻挪用公款16萬餘元,嘉義地院法官業務侵佔罪判刑7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29歲葉女自稱是大學畢業生育2名小孩,與公婆先生同住,經濟尚可,因故欠債而急於用錢,於今年2月20日至4月13日期間,收取105學年度數十名學生的學雜費15萬3248元、學生汽機車停車證9195元、學生會費5880元,合計16萬8359元,未入帳學生名單,侵佔爲己有,用於支付債務

學校原不知情,直到4月13日葉女未上班,同事查詢校務行政系統資料才東窗事發。葉女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學校達成和解,法官依業務侵佔罪判她7月徒刑,緩刑2年,按月給付1萬元至2019年3月20日,以清償侵佔的公款及加計利息共18萬5759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爲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