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EMBA生摸8歲童小GG…「義大利摸的」不起訴 他再求償10元!法官准了

楊男遭控對8歲男童性騷擾,因事發地在義大利獲不起訴。(示意圖/123RF)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清大EMBA一名楊姓男子同學到義大利遊玩,因對同學的8歲兒子「隔褲摸鳥」,遭到男童雙親回國後控告,檢方認爲楊男在公開場合短暫觸碰男童性器官,無法引起性慾,雖不構成猥褻,但可能構成性騷擾,不過,因行爲地在義大利,依法不罰,全案僅能予以不起訴,而男童家人再提出民事求償,索賠10元,新竹地院法官認定楊男侵害男童人格權,判楊男賠10元。

檢警調查陳姓夫妻2018年的暑假期間帶着8歲兒子一起到義大利旅行,同行的還有陳妻於清大EMBA的多位同學。一行人在米蘭的某間餐廳聚餐時,男童坐在楊男腿上與他玩耍,楊男竟隔着褲子對他撫摸生殖器,男童嚇得馬上起身,但楊男又繼續撫摸2次,直到男童父親陳男出聲制止,楊男才放手。夫妻回臺後怒告楊男涉嫌強制猥褻幼童與性騷擾。

楊男堅持否認犯行,辯稱只有跟男童開玩笑話「小鳥飛走了」,沒有用手摸男童生殖器,不過男童卻表示,楊男與他玩的時候,有摸他雞雞,他認爲「爺爺指楊男)很色」。

檢察官認爲,楊男以手摸男童生殖器,使男童感到不適,但由於發生地點是在公開用餐的餐廳,在場人員衆多,楊男與男童於事發前關係尚稱良好,楊男碰觸男童生殖器的時間短暫,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性慾,難認已達使普通一般人有羞恥或厭惡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程度,難認屬刑法上「猥褻」行爲。

再者,楊男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以涉犯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及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爲限,方可進行刑事處罰,楊男雖沒有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但他趁男童不及抗拒而碰觸生殖器之行爲,涉犯性騷擾罪嫌,只是性騷擾行爲地在義大利,且並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雖男童雙親再提再議,但高檢署仍做出不起訴處分。

不過,男童雙親仍對楊男忿忿不平,花費數萬元聘請律師向新竹地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並對身價不凡的楊男求償10元。

楊男仍否認對男童性騷擾,並辯稱男童是遭父母誘導說詞不足採信,但法官據清華大學性平調查報告及新竹檢方、高檢署調查處分書等調查事實,認定楊男性騷擾男童,侵害男童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也使男童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的痛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主張有理,因楊男應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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