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照疑爲盜用,當事人發聲

日前,上海佑傑家政公司在某平臺發佈“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一事引發熱議求職者簡歷也被頻頻轉發。但是,日前有媒體爆料稱,求職簡歷上的照片很可能並不是求職者本人,而是浙江高校大二女生

浙江某高校大二女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求職平臺上那張廣爲流傳的照片,應該是在她照片的基礎上,PS(指“圖像處理”,簡稱P圖)移植了別人的眼睛。這張照片是她在兩年前高考時拍的,跟這次求職一點兒關係都沒有。

原圖女生:“簡歷照”涉嫌盜用其證件照

5月31日,記者輾轉聯繫上了原照片女生,她向記者證實,此前媒體爆料的內容屬實,“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上的照片應該是以她原證件照爲基礎,對五官進行了PS。

記者對比該女生的原證件照和“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上的照片後發現,兩張人像頭髮衣服臉型高度相似,但五官稍有區別。上述女生透露:

我很早就把社交媒體上的這張照片刪了,但網上還有。”

記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輸入關鍵詞“證件照”,果然找到了她這張照片。

那麼,這張照片究竟是誰放在求職簡歷上的呢?

記者聯繫了上海佑傑家政公司,但該公司拒絕媒體採訪,而其發佈在某平臺上的“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信息也已經刪除。

據該公司公告稱是因爲“影響到了正常業務,公司決定刪除”。

此外,該公司還稱:

目前公司接到多家媒體電話已影響公司正常業務,經公司決定暫停客戶端電話接聽,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律師說法:P圖後的照片依然屬肖像範圍

那麼,直接盜用這位浙江女孩的證件照,是否侵權?如果照片被PS過,是否侵犯肖像權新聞晨報·周到記者邀請了上海市朝華律師事務所吳晞煒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Q1、盜用他人傳在網上的證件照,是否構成侵權?

吳晞煒:根據《民法典》1018條規定,肖像是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方式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證件照符合這一特徵,屬於肖像。

根據《民法典》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綜上所述,直接盜用他人上傳的證件照構成侵犯肖像權。

Q2、在他人證件照基礎上,換掉了部分五官,組合成一個面貌進行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晞煒:肖像並非單指照片、影像等完全真實的外部形象,也包括了進行藝術加工或後期處理的繪畫、雕塑、藝術照等不完全真實的形象,只要在一般情況下通過這個形象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那麼這個形象就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肖像,而這個肖像也受法律的保護。

Q3、在他人證件照的基礎上,對他人面部進行P圖、變形等並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晞煒:《民法典》1019條規定,不得醜化污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可見,通過包括P圖在內的信息技術修改後的照片,依然屬於肖像的範圍。

事實上,這也很好理解,如果P圖的照片不屬於肖像,那麼基本上大部分婚紗照、藝術照等都不屬於肖像了,這顯然很不合理

Q4、如果這張照片是求職者本人上傳,那麼求職者本人需要負哪些責任,家政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

吳晞煒:若照片系求職者本人上傳,那麼求職者本人需要承擔冒用他人肖像、損害他人肖像權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179條規定,求職者應當撤回照片、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且賠償照片本人由此產生的必要支出及精神損害。

從新聞中看,家政公司已安排該求職者入職。如果這一說法屬實的話,考慮到通常情況下,家政公司在安排人員入職前應當會與其見面,因此,除非該求職者與上傳的照片非常相似,否則應當認爲家政公司對該求職者冒用他人肖像一事已經有所瞭解。

根據《民法典》1168條規定,在此情形下,家政公司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Q5、如果是家政公司在求職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他人照片頂替,家政公司是否侵權?

吳晞煒:這屬於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害肖像權。

這裡需要提示一點,在《民法典》實施以前,認定侵害肖像權需要以牟利前提,但《民法典》不再將牟利作爲侵害肖像權的前提。因此,只要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Q6、這個女孩表示很早之前就把自己上傳在社交媒體上的證件照刪除了,但現在用搜索引擎識圖,依然可以搜到她的這張照片,相關網絡服務商是否要對此承擔責任?

吳晞煒:這個事實表明這張證件照已經被他人轉存或轉發至其他網絡服務商或網絡媒體處。

根據《民法典》1194條規定,照片原主可以通知網絡媒體及相關服務商採取刪除該照片或斷開相關鏈接必要措施,若相關媒體及服務商在收到原主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則需對收到通知後擴大的損失部分與具體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 周到上海)#洞見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