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侵佔廚餘回收桶 一審緩刑、二審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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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李姓清潔隊員4年前將價值298元的50公升廚餘回收桶侵佔,後來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一審考量他犯後自首,且他須照顧1名極重度身心障礙子女,將他依侵佔公有財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二審改判免刑。可上訴。

法官認爲判決緩刑或免刑哪一種對公務員較有利,法界爭議,去年底最高法院一件裁判就指出,免刑看似比緩刑有利,但免刑會讓公務員終身喪失任用公務員資格,實際上較不利,因此撤銷二審的免刑判決,發回更審。

本案檢方起訴指控李男擔任垃圾車隨車人員,2017年9月他把垃圾車放置的備用50公升廚餘回收桶,載回住家供自己使用,之後他因另案爲新竹市環保局行政調查,在2019年3月13日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犯行,並繳回廚餘回收桶。

新竹地方法院考量李男犯罪後自首且自白犯行,又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且侵佔公有財物的數量、價值均甚微,他仍爲清潔隊之隨車人員,須扶養母親太太及照顧1名極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判刑1年,宣告緩刑3年,但褫奪公權2年。

上訴後,高院認爲沒有處罰必要,改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