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霹靂!買私募突然爆雷,產品淨值1.3直接歸0,投資人230萬血本無歸!緊急報警,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標題:晴天霹靂!買私募突然爆雷,產品淨值1.3直接歸0,投資人230萬血本無歸!緊急報警,到底發生了什麼?)

淨值顯示1.3元的私募產品,贖回時卻顯示爲0?近日,私募圈被一則私募造假風波刷屏

事情是這樣的:投資人100萬購入上海興盾資產發行的私募產品,淨值1.3時打算贖回,私募卻將該產品轉爲利率高達38%的“高收益”的借條,在此誘惑下,投資人再度投入130萬。

一年後,投資人又想贖回產品,卻發現該產品早已提前清算,淨值從1.3元直接歸0,不僅浮盈沒了,連本金都沒了。該產品0.9的止損線形同虛設,投資人懷疑,合同被篡改了。

投資人找託管機構,託管稱其無責任;投資人找私募,卻無法打通電話。最終,投資人合計230萬的投入血本無歸。而這不僅僅是一個投資人中招,據稱,該私募在當地募資或達7000萬。

公開資料顯示,該私募多款產品均已提前清算,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爲失信執行人。

這讓人匪夷所思的一系列操作,到底是怎麼進行的?託管到底有無責任?投資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3元的私募產品贖回時淨值居然歸0?

投資人質疑預警線、止損線被人爲篡改

2018年1月,一位山東投資者100萬購買上海興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興盾資產”)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興盾期權套利1號,設置的0.9元的止損線,基金託管方爲中泰證券

隨後半年,產品淨值開始虧損,並靠近0.90元止損線。投資人急了,找到興盾資產詢問,對方承諾“後續會慢慢漲上去”。果如所言,在溝通後,興盾期權套利1號2018年8月後淨值慢慢上漲。

2019年4月,產品淨值上漲至1.3元,即100萬份該產品市值變成了130萬元。

投資人打算獲利贖回了。但該私募卻以產品要從山東濟南遷到山東泰安爲理由,短時間難以贖回爲由進行了婉拒或挽留。

直至2020年8月,該投資者去意已決,決定贖回該產品,依舊遭拒絕。投資人方纔發現不對勁,於是從中泰證券輾轉獲悉,該產品在並未告知他的情況下,已於2019年10月提前清算,淨值歸0。

這下投資人懵了:3個月前,該產品淨值仍近1.3。根據興盾資產給投資者發送的淨值顯示,截至2019年7月淨值還有1.291元左右。

短短3個月淨值竟然歸零了,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我嚴重懷疑這隻私募產品淨值在造假。”投資人表示。“按照合同,基金產品有0.90元的止損線,我並沒有修改過止損線,怎麼會歸零?爲何歸零過了半年多我來查詢才知道。”

他懷疑基金管理人之前發給自己的基金淨值在造假;同時基金管理人可能僞造他的簽名修改了止損線。

對此,廣東正大聯合律師律師事務所許瀚律師向記者,不排除有合同被篡改的可能。

記者採訪曾任該私募基金經理員工,其告訴記者,公司全是掛名基金經理 , 基本就是兩個領導自己操作了。對於該淨值歸0的表現,他認爲可能做了期權的單邊。

而根據興盾投資提供的週報,每週概要除了淨值變化,對於市場的觀點,基本上沒有做過改動。

券商中國瞭解,購買興盾資產的投資者多分佈在山東濟南和泰安地區,不同產品金額可能達到7000萬元。興盾資產相關方人士短信迴應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產品手續齊全,從發行到備案規範,目前監管部門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正在按相關法規調查落實。

投資人追加投資,最終230萬血本無歸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人不僅買私募被“騙”,贖回時還被騙了一回。

據投資人自稱,2019年7月,由於其再三要求贖回要求,興盾投資給其打了一張私下利率高達38%的“高收益”的借條。借條內容爲:興盾資產借孟楊人民幣170萬元用於日常週轉,借條標註年化利率5.6%,期限從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興盾投資的法人代表吳鳳娥和其丈夫胡某泰在借條上進行了簽字按手印保證。

該投資人解釋,當時胡某泰表示38%利息超過國家規定紅線不受保護,130萬年化38%的利息一年期大約是179.4萬元,因此轉而虛構爲170萬本金和年化5.6%的利息,合計也是179萬元左右。

拿到借條後,投資人認爲這筆投資還是比較划算的,後續還追加了合計130萬的投資,胡某泰和吳鳳娥也均在相應的借條上簽名擔保。

不過,興盾投資卻在2019年7月26日收到興盾資產發送的淨值報告(彼時產品淨值爲1.291元),之後便消失了。

2020年7月30日,該借條到期後,他找胡某泰要求歸還資金,但對方依然不給錢,而是給他出具了一些截圖,聲稱產品操盤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再緩2個月。

投資人者才察覺不對勁,於是找到託管人,方纔得知產品早已提前清算,並淨值歸0。“100萬已經歸零了,一分錢沒有了。”

截至最新,記者致電採訪投資人,其表示該私募已經不接其電話,他230萬血本無歸。

據投資人介紹,他已經報警,目前該案件已立案。

多隻產品提前清盤

早已是失信人

公開信息顯示,興盾投資成立於2016年1月,並於同年5月進行登記備案。註冊實繳資本483.77萬元,法人代表爲上述吳鳳娥。

記者致電吳鳳娥及其丈夫胡某泰,前者聽聞記者來意後將電話蓋了,後者手機已無法打通。

不過,天眼查資料顯示,2020年以來,興盾資產因民間借貸等糾紛多次被告上法庭。

而興盾資產及其法人代表吳鳳娥已被法院頒佈限制消費令,同時也是失信被執行人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2020年1月起,興盾資產及胡某泰已經卷入多起訴訟,不少發生在與山東泰安地區的自然人和公司,導致其名下資產基本被凍結。

該公司備案的15只私募產品已全部清算,2021年以來沒有新備案的私募產品。興盾資產最後在中基協更新信息時間爲2021年1月13日。

站臺股東甩鍋稱不知情

託管券商稱無責任

據投資人表示,當時,他最買入興盾產品是的原因是,看到有大咖“站臺”。據券商中國報道,該投資人“機緣巧合”之下興盾資產的員工,並向他展示了某資產管理網站上基金經理丁鵬操作的期權產品收益情況,該員工聲稱其公司領導胡某泰(曾用名胡某弟)投資能力突出,他也被順勢拉去聽了幾次FOF研究峰會。“規模非常盛大,有很多金融界大咖,包括經常上電視的名爲丁鵬的博士。”投資人回憶。

百度百科介紹,丁鵬爲中國量化投資學會理事長,是《量化投資-策略與技術》一書的作者,也是各電視臺和不少大學的特邀嘉賓

天眼查APP顯示,丁鵬也是興盾資產而第二大股東,持股9%。

不過,對於媒體的報道,丁鵬卻迴應稱,產品與其無關係,他也不知情。他表示,自己參股興盾股份,從事的是培訓方面合作,未參與公司實際運營和產品管理。

此外,根據券商中國的採訪,託管方對於管理人可能出現的發送虛假淨值給投資者情況,託管方表示,託管機構沒有責任,因爲興盾期權套利1號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

此外,對於產品出現的平倉風險,券商作爲託管人沒有責任和義務在告知基金管理人的情況下同時告訴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預警線、止損線的監控與執行,基金託管人對此不進行監督,也不承擔相應責任。

而在記者獲得的合同顯示,該基金設有明確的預警線和止損線,但基金管理人負責對預警線、止損線的監控與執行,基金託管人對此不進行監督,也不承擔相應責任,但可根據情況在次一個交易日後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

此外,託管人表示,針對產品單位淨值觸及預警線、止損線的情形,公司通過郵件方式多次向基金管理人發送風險提示函並要求管理人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有券商託管向記者分析,該投資人應爲私募直銷客戶,並非券商代銷客戶,因而中泰證券並無太多人力物力專注在該產品上。

律師解讀:託管人的職責在哪裡?

投資人應如何維權

廣東正大聯合律師律師事務所許瀚律師表示,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主要是保管資產和監督投資兩大職責。本次事件的焦點應該是:

私募基金託管人到底有無直接向基金投資者披露淨值的義務?

若涉案基金合同本身存續預警和強制平倉線,爲何最終淨值爲0?託管方是否有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問題。

首先,根據我們以往審覈的託管合同和外包服務協議,一般情況下都約定託管外包是對管理人的估值進行復核,然後,由於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披露;某些券商會提供投資者服務平臺,管理人如果有啓用的話,則投資者可以登錄券商的這個平臺,查到經託管人複覈的估值信息,這個估值信息通常是準確的。但如果管理人沒有開通這個功能,且又串改估值的情況下,投資者得到的估值信息就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如果私募基金的投向是場外產品的情況,則託管人所能獲知的估值信息就是下層的海外機構出具的,若海外機構所給的估值是錯誤的,也可能導致投資者所獲得的並非真實的估值。

其次,私募基金在設置強制平倉線的情況下,過往曾有案例是管理人通過僞造投資者的簽章,進而向託管方提交了取消強制平倉線的《補充協議》。若託管人內控不嚴格,僅僅是對《補充協議》進行形式審查,而沒有和投資者作進一步確認的話,是完全有可能導致該基金被取消了強制平倉線,進而實際損害了投資者的權益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逸聰律師則向記者分析,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基金的投資情況、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因此,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即信息披露的對象是投資者,投資者依法享有知情權。作爲基金託管人的銀行或證券公司,需要在基金產品運行過程中予以全程監督,約束基金管理人,憑藉自身金融專業機構優勢,對基金產品的市場價值予以評定,及時通報投資者,提高基金產品獲得收益的概率或者做到及時止損。

基金託管人主要職責是安全保管基金財產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如果中泰證券明知私募基金產品遭遇多次平倉風險,可能對投資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推定託管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此重大信息,基金託管人負有向投資人披露和告知的義務。

如果託管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未盡到審查基金資產淨值,監督投資運作等義務,即未履行基金託管人的重要義務,造成投資者投資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朱逸聰律師建議:遭受損失的投資人可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許瀚律師認爲,投資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採取法律措施積極維權。對其他投資者的警示提醒,建議要求管理人開通外包服務機構投資者服務平臺,以便投資者複覈相關信息。

附: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爲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