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佩恩/由我國現行法制看同性婚姻


▲反同團體聚集總統府前,高喊家庭婚姻全民決定」的訴求。(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裘佩恩

26日送出法制委員會民法修正版本,目前沒有一個版本可被反對同婚的專法派接受,其中包括:

蔡易餘立委提出的同性婚姻民法修正草案,以在民法設立專章方式,承認同性婚姻,看似避開了改變稱謂的爭議,又好像未更動原本民法之任何條文,似爲一折衷方案,但是事實上此修正草案已經改變原本婚姻的定義,違反原本婚姻制度的保障目的,故難以被主張另立同伴侶法的專法派接受。

支持修民法承認同性婚姻者,多以婚姻爲基本人權,基於憲法保障平等權性別雖爲同性,但是仍應享受結婚權利。但是事實上,「婚姻」是一先於法律存在的社會制度,依各國國情不同,婚姻保障的對象及限制也不同。例如我國現行法是限於男女兩性,且排除近親結婚,並有年齡限制。排除近親結婚乃爲優生學考量,年齡限制則是顧及18歲以下青少年可能思慮尚未成熟,均有其立法限制之目的。

而現行法僅限於一夫一妻異性婚,亦有其立法限制的目的,主要原因是隻有異性婚可以產生「來自父母雙方血源的下一代」,此一事實確實會讓婚姻關係更爲穩固(例如夫妻吵架,爲了同有血源的孩子不會輕易離婚),讓子女可以在較爲穏定的家庭中成長。反之,同性婚姻並不可能產生「來自雙親血源的下一代」,子女至多隻有一方血源,則不只家庭穩定度較低,且子女出生後就會和血源父母至少一方斷絕關係,亦有影響子女的最佳利益之虞

故在婚姻制度的設計目的上,不是隻有考慮到婚姻成立雙方的結合,且兼具考慮下一代是否可以在較爲穩定家庭環境成長之制度目的,故限制同性婚姻,並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反同團體欲衝進立法院被警察阻擋。(圖/記者季相儒攝)

正因爲婚姻制度有鼓勵子女在穩定家庭成長的目的考量,故不鼓勵、不承認同性婚姻,僅以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利,於現行法制下,應已足夠。

簡言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表示國家鼓勵並保障同性婚姻;而另立同性伴侶法,表示國家不鼓勵,但是保障同性伴侶實際權利。如上所述,既然同性婚姻無法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似乎國家無需立法鼓勵,另立專法保障已足。

另外,我國現行法至今未廢除通姦罪,可見我國現行法對於家庭倫理及社會善良風俗的保障,高於其他已經廢除通姦罪的國家。而在我國民法離婚的要件目前仍然採取有責的破綻主義,亦即當婚姻已經破裂無法維持時,只有無責或是責任較小的一方可以主張離婚,亦可以看出相較於採無責破綻主義的多數歐美國家,我國保障無責或責任小的一方可以堅持不離婚,而實務上這種情形的堅持,常常是爲了繼續爭取讓孩子能在完整的家庭成長。這也可證明我國現行法確實對家庭關係的穩定,較其他西方國家有更多的法律保障。

故在目前承認同性婚姻的歐美各國,之前立法時均爲減少社會衝擊而先立同性民事結合等伴侶法專法,我國國情或是現行法律制度均更加保障家庭倫理及家庭穩定的情況下,實不宜一步到位修民法。故應採取法務部考察後的結論,採漸進式立法,目前先立同性伴侶法,以減少社會衝擊,並保障同性伴侶的實質權利,始爲現今較佳之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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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裘佩恩,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