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疫情下不要推責任 立法者該修法就修法

邱顯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東奧確定延期,英國停業封城臺灣疫情步入最關鍵的兩三週。

(編按:本文撰於3月24日,東京奧運已確定延至2021年舉行。)對於這些世界各國已經有采取的措施立法者不能把責任通通推給紓困條例第七條,或推到有權發佈緊急命令的總統身上。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責任,該修法就要修法。因此,時代力量參考國際條約和全球已經採取的相關措施與法律規範,提出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各黨派的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給指揮中心充分的法律工具,安心繼續拚防疫。我先(不太)簡單地說明草案的特徵: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條件(第七條第二項)我們參考了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的規定,明定現在空泛到幾乎空白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三種情事之一:

一、科學原則

二、存在對於人類健康危險的現有科學證據;此類證據不足時,應有來自世衛組織和其它相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之現有資訊。

三、世衛組織任何現有特定指導或建議。

事實上,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措施,當然是依據科學與相關資料判斷適合防堵疫情的作爲,因此這樣的立法並不會讓防疫造成任何程序障礙,反而在法制上能避免過度空白的不必要質疑。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明確化程序控制(第七條第三項)具體授權指揮中心,得發佈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處置或措施。像是停班、封城這類的應變處置措施,由指揮中心報經行政院覈定後發佈,讓各部會能一致配合,避免現在對於相關指令各自解釋的狀況繼續發生。另外,針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措施,同時採取時間和程序上的控制。除了期間上不能超過14日(當然可以延長),也要在發佈或延長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明示人民有提審的權利,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第八條之一)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就要求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時可以及時請求法院救濟制度。在提審法通過施行後,如果人身自由限制程度達到逮捕、拘禁的程度,依法本就可以依提審法規定請求法院提審。這次疫情中,法界也有提出討論。爲了避免疑義,我們在草案中直接講明人民有提審的權利。雖然人民有提審的權利,但爲了因應防疫需求,增加法院遠距離訊問的特別規定,避免防疫資源與人力浪費和疾病傳播風險

適度延長非臺灣人停留與居留期間(第九條之一)爲維護家庭權益併兼顧防疫需求,臺灣人的一定範圍內非臺灣人親屬(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可酌予延長停留或居留期間,不用出國再重新申請入境。對於合法入境但是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規定在今年6月30日前自動到案者,暫時可以合法停留或居留在臺灣。避免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怕被遣返不敢露面,反造成防疫漏洞

最後,我想說一下對於這次修法,個人的小小感想。在憲政秩序之下,對於行政機關的相關作爲,立法權可以採用實體或程序控制,時間點上也可以採取事前或事後控制。傳統上當然很看重事前、實體的控制,因此有諸如法律保留原則,還有相關的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然而,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發生重大變故的特殊狀況時,憲法上有總統緊急命令的制度作爲因應。總統可以因爲例外狀態的存在,暫時性的懸置部分法制。事實上,這次的中國武漢肺炎,正是一個緊急危難發生的狀況。疫情的處理,涉及相當程度的專業性與及時性,也使既有憲政理念與制度再度受到挑戰。要不要行使傳統的緊急命令制度,或是立法者在這時候也能有更積極的作爲,來面對可能成爲「常態」的風險,將一些法律制度先建立起來。我的立法策略是,透過事前的條件和程序控制,還有事後的程序控制,爲防疫的緊急措施,補上法律上需要的部署。當然,這份草案並不完美,甚至作出了一些比較爲大膽的嘗試。然而,從先前SARS的封院爭議,到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放寬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可以觀察到,憲政秩序已經因爲現代社會的變遷產生變化。這次的立法草案,雖然是爲了因應肺炎疫情的特殊狀況所生,但同時也是我從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法制變遷方向的憲法對話。希望大家能將這個對話延續下去,讓我們的法律制度、讓我們的國家更加強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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