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配偶不動產 三情況適用房地合一優惠

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是2016年後取得不動產,取得日認定原則爲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另依房地合一2.0規定,預售屋持有期間依前一次交易日到下一次交易日計算,若爲特定公司(未上市櫃企業且半數價值或出資額爲不動產)半數以上股權交易,則以單人持有股權過半時程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若持有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其交易所得適用45%房地合一稅率;而持有兩年到五年間則適用35%;五年到十年爲20%;十年以上爲15%。

換言之,持有期間長短將會決定稅率高低,因此透過並計配偶持有期間,也能達到適度節稅效果。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個人因繼承或配偶贈與而取得不動產,若屬於自住用途,也就是設有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即可將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另外,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前配偶的不動產,則持有期間爲前配偶取得不動產時間起計算,非自住也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