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案」調查報告出爐 監院列11項重大疏失

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指控國民黨立委林滄敏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500萬元,不過偵辦此案的檢察陳隆翔上月14日遭到蔡系監委張武修楊芳婉、趙永清楊芳玲陳師孟、田秋堇等6人發起彈劾通過。監委高涌誠、蔡崇義19日召開記者會,列舉本案偵辦過程11項重大違失情形,並要求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及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提出之11項缺失包括「緩起訴處分書漏列僞造(盜用)印章」、「『彰化縣政府體育活動組』圓戳章應發還原所有機關,卻發還被告」、「應沒收僞造之學生簽名(署押),卻未沒收」、「未偵辦彰化縣政府體育處人員是否涉犯(或與李○惠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未爲必要之金流調查」、「 江○維完全不知情也未授權擔任出納,卻未命李○惠與其對質釐清事實」、「有第5名選手證實至少被侵吞6000元零用金被盜刻印章,並未偵辦」、「證人證實有教練未到場即詐領零用金,但並未偵辦」、「李○惠使用三間餐飲業空白收據,是否與業者涉犯商業會計法,並未偵辦」、「 李○惠侵吞之膳食費金額,不只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其餘金額並未偵辦」、「未待彰化縣政府就緩起訴意見回覆,即諭知緩起訴」。

蔡崇義表示,檢察官辦案有疏失可以理解,部分疏失也可以接受,但這案子有這麼多嚴重疏失,監察院本於去年11月期待檢方自律,但等了半年仍未有動作,監察院不能干涉法律見解,僅能依職權行政疏失糾錯,認定陳隆翔辦案過程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檢查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高涌誠則說,調查報告中所列的11項缺失,僅有前2項是彈劾案文,原本是要對法務部廉政署、彰化地檢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等單位提出糾正,但有其他監委認爲不應該糾正,因此在委員會中同意改爲「檢討改進」,纔會導致看起來都是陳隆翔的缺失。

此外,對於調查報告由110頁大幅增爲147頁,遭爆是「加碼」、「灌水當事人罪狀,蔡崇義強調所有調查報告都會有綜整修正,且彈劾完之後纔會有調查報告,在調查告出爐之前監委們都要保持緘默,「從我進來到監察院到現在都是如此,絕非特例」,絕對不是爲了要挑小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