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醫美「修修臉」卻毀容 法院判醫生、診所賠40萬

臺北地方法院。(黃捷攝)

吳姓女子到臺北某醫美診所「修修臉」,事後卻因細菌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致永久性毀容。吳女提告求償,臺北地院認定黃男有疏失,判黃男、診所連帶賠償40萬餘元,可上訴。據悉,該診所已結束營業

吳女提告主張,2016年8月26日到診所接受黃男的臉部埋線手術,卻因線材未妥善消毒右臉遭細菌感染,多次因臉部紅腫回診時,診所卻誤診爲延遲性過敏反應,最後因延誤治療,導致永久性毀容,須長期看診、住院及休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28萬餘元。

黃男則抗辯,感染吳女臉部的是「非典型結核分枝桿菌」,感染途徑甚多,且他使用的線材、器材均有消毒,縱使消毒不完全,因他不是器材保管人,毀容結果也與他的醫療行爲無因果關係

根據醫審會鑑定,應是黃男替吳女注射類固醇針劑時,無菌操作過程不當,或使用遭感染的生理食鹽水,才導致感染非典型結核分枝桿菌,法官遂認定黃男有醫療疏失,審酌吳女提供的醫療相關單據後,判黃男、診所應連帶賠償40萬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