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 財政部研議調整企業最低稅負稅率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包容性架構,推動「全球防止稅基侵蝕規定」也就是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以降低各國提供低稅負租稅環境的動機,確保跨國企業集團負擔一定比率的最低稅負。

該制度目前規劃,適用對象爲全年營收超過7.5億歐元(新臺幣240億元)的跨國企業,要求在集團成員所在的各租稅管轄實質負擔的稅率最低稅率15%,當一租稅管區成員成員的平均實質負擔稅率低於15%,原則上最終母公司在其所租稅管轄區補足差額,假使母公司在租稅管轄區未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將由該集團所有權結構次一層級成員所在的租稅管轄區取得補徵稅款課稅權。該法規預計2023年實施。

財政部明日將到立法院進行全球最地稅負專案報告,財政部表示,屬於我國租稅管轄區且符合前述營收門檻的企業,目前包含我國的跨國企業160家,外國跨國企業集團259家在我國的成員,估計有419跨國集團會受到最低稅負制影響。

財政部因應措施有三大方向,首先推動CFC制度,防止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設立或地區設立尤其直接或間接控制CFC股利決策,刻意不分配規避我國的最低稅負。CFC實施,可以防止企業透過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子公司規避稅負,有助該子公司的實質負擔率符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藥球。

依據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專法附帶決議實施滿1年,請行政院覈定制度施行日期,目前審慎研議當中。

其次,2006年實施最低最低稅負制度,可以使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者免稅企業至少應負擔一定的稅額,現行的基本稅額徵收率12%,且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財政部也審慎評估調整營利基本稅額徵收率的必要性及適當時機。

財政部表示,目前OECD尚未提出立法版本,部分執法未明朗,且將由各包容性架構成員國透過國內法化方式推動,財政部持續關注其實質負擔率計算方式、排除項目、執行技術與程序,個包容性架構成員國的國內法制定情形通盤評估我國課稅規定配合修正必要性與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