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發行非個股權證將設限

有鑑於華南永昌證券今年3月因發行大量指數權證,致出現大幅虧損,證交所近日完成「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修正,明訂發行人券商)發行連結指數型或期貨型爲標的之權證,包括上市櫃權證發行市值,不得超過發行人可發行額度的30%,避免因集中度過高產生風險,此新規定自明(110)年1月4日起上路

華南永昌證券因發行指數型權證金額龐大,致第1季臺股指數重挫至3月下旬,隨後又大幅拉昇,造成華南永昌發行的指數型權證避險不及,造成鉅額虧損,證交所針對此情況,決定對發行指數型及期貨型權證設立上限,此審查準則修正,也被視爲華南永昌條款

證交所說明,此次修改審查準則有二重點,一是強化對權證發行人管理與警示機制,訂定發行人發行連結指數或期貨爲標的之權證,其發行金額與已發行而未到期標的爲指數或期貨之上市、上櫃權證發行市值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人可發行額度30%,控管該等發行標的因集中度過高產生風險。

第二個重點是,現行指數型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屬存續期間屆滿者,是採收盤前30分鐘內,所有揭示之標的指數簡單算術平均數計算,屬牛(熊)證達下(上)限點數而提前到期者,採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計算。

證交所指出,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前5分鐘採集合競價,僅收盤時揭示股票收盤價格,雖然該5分鐘指數均無變動,但仍持續每5秒揭示1次,但實際上這5分鐘內除最後一筆之外,其餘指數都停留一樣,沒有變動(因爲股票沒有撮合)。

證交所說,經參考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其是以收盤前標的指數於下午1時(不含)至1時25分(含)揭示之資料並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因而,調整指數型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採一致性之做法,收盤前5分鐘內之標的指數,僅將最後一筆收盤指數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