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衆包圍中正一分局 恐面臨妨害公務等7項罪名

羣衆包圍中正分局,恐面臨7項罪名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大學生洪崇晏以「路過」名義發起羣衆包圍中正一分局,恐怕已經觸犯7罪,像是違反集會遊行法,首謀最高可處兩年徒刑,因爲包圍警署妨害公務,帶頭的最重可處7年徒刑;另外,羣衆包圍毀壞警署,也都將面臨相關刑責臺北市郝龍斌12日對羣衆包圍警局事件表示,警方有蒐證,依法送辦。

抗議警方11日清晨執行立院清場網友號召下午6時包圍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並要求分局長方仰寧下臺負責,其中臺大學生洪崇晏在場多次拿起麥克風帶領羣衆喊口號,儘管他否認人是他號召來的,現在恐怕要面臨檢方7項罪名的追訴,像是未經允許就包圍警局,這明顯違反集遊法,若警方4次舉牌警告不解散,帶頭的最重將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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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民衆以「路過」爲由把警局包得水泄不通,無法讓警察執行其他公務,這可是同時觸犯了妨害秩序和強制罪,最重都是3年徒刑;「這是最後通牒,你(方仰寧)最好快點出來」,始終拿着大聲公洪崇晏一旦被認定是首謀,罪加一等,最重能處7年以下的徒刑。

另外,這段言論罪也不輕,洪崇晏(下圖)說,「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我跟你講」,大聲嗆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可能被暗殺,這可是涉及刑期最重2年的恐嚇罪;到場參與的民衆也都可能觸犯了妨害公務罪。

如果還有這種行爲,那就多一條,不管是貼上標語或是在牆壁噴漆,因爲分局是公署,這樣毀損的行爲最重將面臨3年刑期,檢警目前已經完成蒐證,最少以7項罪名進行偵辦。

3月21日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認定,集遊法中關於室外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造成過度限制,不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意旨宣告違憲,但這部分是從104年元旦起失效,因此羣衆11日晚間包圍警局,並不適用,仍然會被認定觸犯集會遊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