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典守護你的名譽

圖爲石獅法院法官正在審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導讀

虛擬世界的另一個“你”,法典如何守護?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絡發表言論表達自己的訴求,從而達到維權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有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線。公民網絡空間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如確有侵害他人聲譽的行爲,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不實通報損害員工名譽

2019年9月,阿力與福建石獅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合同期限爲3年。2021年5月18日,石獅某公司要求阿力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理由是認爲阿力利用職務之便與供應商有不正當經濟往來。阿力據理力爭並明確拒絕公司的無理要求。次日,公司提出給予阿力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阿力考慮到雙方已經沒有信任基礎遂同意公司的方案。雙方約定,公司在6月10日,連同5月份的工資報酬一併支付給阿力。2021年5月20日,在阿力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以文件的方式工作羣中發佈《關於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內容爲:“阿力利用職務便利,向供應商、合作伙伴,直接或間接索取收受不正當利益回報,發生不正當經濟往來,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根據相關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係的處分,永不錄用。”

阿力認爲公司虛構事實、捏造內容的行爲嚴重損害其名譽,貶損其人格,給其在同事、朋友和家人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遂訴至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000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爲,石獅某公司與阿力經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又對阿力作出通報批評的通知,因通知內容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與事實依據,故石獅某公司將上述通知發佈至微信羣,可能爲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足以使公衆對阿力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阿力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石獅某公司更正《關於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中的不實內容,並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及原發布上述通知的微信羣中發佈,爲阿力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同時,向阿力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張貼不少於7天。阿力要求石獅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費各5000元,因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講法典

名譽是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的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的評價,足以影響到勞動者今後的就業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本案中,石獅某公司與阿力經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該公司發出《關於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內容與事實不相符,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故石獅某公司將上述通知發佈至微信羣,可能爲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足以使公衆對阿力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阿力的社會評價。該公司的行爲損害了阿力的名譽,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朋友圈辱罵前夫構成侵權

李有才化名,男)與王美麗(化名,女)於2017年7月7日登記結婚。王美麗於2020年11月11日向石獅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12月15日,石獅法院依法判決准予王美麗與李有才離婚。李有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王美麗使用其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多次在朋友圈發佈針對李有才的動態詳情,其內容爲“這個人渣背地裡一邊跟他媽一起狼狽爲奸,使用各種手段對付我……”“下嫁了個人渣、敗類……”“上樑不正下樑歪,如果這種人還有……他們全家惡毒到失去本性……”等。李有才認爲王美麗的行爲使其名譽受損及社會評價降低,給其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精神遭受極大痛苦,遂訴至石獅法院。

庭審中,王美麗確認其微信好友有2000人,上述朋友圈發佈的信息主要集中在2020年11月份。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關於王美麗是否侵犯李有才名譽權問題。首先,王美麗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害李有才名譽的故意;其次,王美麗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發佈的微信朋友圈傳播文字直接言詞攻擊李有才、捏造事實誹謗李有才的行爲。因微信朋友圈能爲他人所見,王美麗也自認微信好友有2000人,影響面較廣。信息被接收後可能被轉發、傳播或者擴散,必然會導致他人對李有才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王美麗的行爲侵犯了李有才的合法權益,導致李有才的名譽受到一定的損害,生活受到一定的困擾,精神遭受一定的痛苦,其行爲已經侵害了李有才的名譽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終,石獅法院判決王美麗停止侵權、刪除信息,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賠禮道歉的文章並保留至少7天。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爲化名)

■法官講法典

名譽權關係到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應受到信賴和尊重的程度。隨着新型媒體的快速發展,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都能經由微信傳播,成爲侵權載體。朋友圈可稱得上是“熟人”社會,相關信息一旦通過朋友圈、微信羣傳播,將直接影響被侵權人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商業行爲。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朋友圈、微信羣也不是法外之地,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俗話說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間因性格不合、感情不睦等問題確實無法“比翼雙飛”的,也應理性、審慎處理,可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從此“各走各路”,而不是在處理婚姻關係的過程中,如本案王美麗這般肆意“線上”辱罵對方等,不僅無益於解決雙方之間的離婚糾紛,反而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

主張名譽權被侵犯需有充分依據

小偉(化名)爲小亮(化名)加工服裝,雙方於2019年6月10日進行結算。小亮和案外人小鄭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條交由小偉收執,經雙方協商,定於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還清加工費10070元。但出具欠條後,小亮卻分文未付。

2019年7月16日,小亮在人數爲493人的微信羣裡發佈招聘樣衣工的招工信息,隨後同在微信羣的小偉@小亮,並將小亮和小鄭共同出具的上述欠條拍照後傳到微信羣。之後,小亮和小偉在微信羣裡通過語音信息互相爭吵、謾罵。2020年5月26日,小偉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小亮償付加工款5035元及相應利息。石獅法院於同日立案,並於6月30日作出小亮應償付小偉加工款5035元及相應利息的判決。

2020年6月15日,小亮訴至石獅法院,認爲小偉在羣裡發欠條侵犯了其名譽權:“我們做服裝生意的,靠的就是信義,小偉把簽字的欠條發到羣裡,讓我公司業務幾乎倒閉,給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必須賠償。”要求小偉賠償其精神和經濟損失共計2萬元。小偉則辯稱:“我又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誹謗,這字就是小亮本人籤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小亮不誠信在先,我也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這樣做的,因此沒有責任。”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爲,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小偉將小亮本人出具的欠條發到微信羣裡的行爲,雖然言語有不當之處,但小亮拖欠小偉加工款屬實,現也已經生效民事判決書予以確認,小偉不存在侮辱、誹謗小亮的行爲,也不存在泄露小亮隱私的行爲,且小亮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名譽被損害。故小亮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亮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典

在實際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因價值追求、保護對象的不同,行爲人的言論自由與被侵權人的名譽權保護經常產生衝突。而在對行爲人行爲作出是否合理合法等的界定時,應從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同時還應審查行爲人是否具有陳述事實或客觀評價等的抗辯事由。本案中,小偉將小亮本人出具的欠條發到微信羣裡的行爲,被第三人知悉後會形成小亮“欠錢不還”的印象,確實會造成小亮社會評價的降低,但小亮拖欠小偉加工款屬實,該行爲不屬於捏造事實對小亮進行侮辱或誹謗,因此小偉的行爲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但法官提醒,追討債務應當通過雙方自願協商或法律途徑來解決。在未經司法機關作出判決之前,於微信羣或朋友圈公佈借條、欠款人名字、住址、具體身份信息等極易造成對他人個人隱私及名譽權的侵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