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狗摻「標骷髏頭」亞硝酸鈉賣全臺 業者竟獲判無罪

▲臺全熱狗火腿行賣毒熱狗,黃靜芬被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知名食品加工廠「臺全熱狗火腿行」涉嫌使用非食品級硝酸鈉、硝酸鈉防腐保色劑加進熱狗、火腿培根等,賣給全臺連鎖早餐店,負責人黃靜芬被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添加物本就是主管機關准許做肉類製品保色劑使用,雖非食用級,但都符合規格標準,標示外包裝骷髏頭,不能證明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異物,判決無罪。

起訴指出,黃靜芬爲臺全熱狗火腿行實質負責人,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向太沅公司買入國外巴斯夫公司製造之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硝酸鈉,由不知情的員工添加在火腿、熱狗、培根中,並賣給連鎖早餐店,總計共賺進1717多萬元。黃女辯稱,由於原料包裝外還套上另一編織袋,沒注意到是工業用,但檢方認爲,包裝上畫有骷髏頭,註明具有毒性,仍依違反食安法將其起訴。

不過,法官認爲,食安法處罰與否,若是以有無取得主管機關登記許可要件廠商食品有登記許可但有害物質超標,與無取得登記許可但有害物質符合標準情況相比,前者對人體危害較大,刑罰卻較輕,如此一來恐違反當初立法目的;再加上,硝酸鈉和亞硝酸鈉本就是主管機關准許作爲肉製品保色劑使用,被告行爲並無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也不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4項。

另外,被告所添加爲非食用級的硝酸鈉和亞硝酸鈉中,亞硝酸鈉的外包裝上面有骷髏頭的標誌,但衛生局人員稽查時,將扣押之硝酸鈉與亞硝酸鈉送專業機構檢驗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對用於食品添加物所訂之規格標準,其餘販賣的產品,經抽樣檢驗也都符合規定

至於業者使用之外包裝上有骷髏頭標誌,法官審酌,食品級亞硝酸鈉的包裝也有骷髏頭標誌,再加上亞硝酸鈉本來就具有毒性,依照化學品標示相關資料,判斷該標誌是在標示物質本身的毒性,但亞硝酸鈉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添加於肉品製品,因此該標誌不能證明被告販賣的食品,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因此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