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一天收4份罰單 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被罰31萬

1月18日,河南銀保監商丘分局發佈商銀監罰決字〔2021〕1號、商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商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爲王向陽,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第一百六十一條,被商丘銀保監分局罰款21萬元。

商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相關當事人宋士中,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的行爲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被商丘銀保監分局警告,罰款5萬元。

此外,1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發佈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爲師存忠,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10萬元。相關當事人師存忠,作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經理,組織、領導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對違法行爲承擔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