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傾家蕩產就爲扶正小三 贈2棟房+每月4萬扶養費只求原配離婚

桃園高姓人夫前妻結縭廿餘年,卻因婚外情小三臨盆在即與妻離婚,協議送2房產。(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高姓男子與妻結縭25年,卻私下與劉姓小三暗通款曲,前年底高男突然向賈姓妻子以「個性不合」爲由提離婚,並給予2棟房產作爲協議,賈女事後調閱戶籍資料發現,戶籍里居然多出一位1歲女童,認爲高男瞞騙他早已與小三生下私生女爲由怒告侵害配偶權;地院認爲高、劉2人犯行明確,判2人應共同賠償賈女40萬元。

判決書指出,賈女指稱她和高姓前夫結婚25年,共育有3名子女雙方關係融洽且都住在一起,但前年高突然以「個性不合」爲由提出離婚訴求,去年1月完成離婚手續,3個月後她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驚覺高男離婚後隨即和劉女結婚,且戶籍裡多出1歲多女童,從該女童出生日期追溯至懷胎時間,當時與前夫仍有婚姻關係存續,但可見高男與劉女有婚外情且有發生性行,放任家庭不故,最後還生下私生女,導致她婚姻失敗收場,因此提告高、劉侵害配權權並求償100萬元。

男則法官指稱,離婚協議時曾已約定將2棟房產給她,也同意放棄小孩監護權,每月給付4萬元扶養費、拋棄對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前妻也同意不追究與劉女間通姦民事、刑事責任等,認爲已經填補前妻之損害。

劉女辯稱,高男隱瞞已婚身分與她交往,她才與其發生性行爲,後來懷孕併產下女兒,她自認爲沒有過失,高男和前妻協議離婚時,就已約定針對通姦部分已達成和解。

民事法官認爲,高男供稱因劉女懷孕且臨盆前就已賈女討論離婚一事,劉女當時並未出面,劉女當時應知道高男已婚身分,另針對雙方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明確條列有關高、劉通姦與侵害配偶權部分已達成和解部分,高男與劉女不正常往來關係,已超乎一般異性朋友間舉止界線,還生下1名女兒,導致賈女精神受傷害痛苦,判處2人應共同賠償賈女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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