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集體訴訟制度將推動投資者保護邁上新臺階

日前,我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訴訟宣判被告飛樂音響被判賠償1.23億元,315位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人民法院對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充分實踐,必將推動我國投資者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證券訴訟的一大特點就是羣體性,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法違規行爲,侵害的往往不只是單個投資者利益、而是衆多投資者利益,此前雖然也有共同訴訟制度、但法院立案時對共同訴訟管理較嚴,實踐中仍以單獨訴訟、“明示加入”且限定人數的共同訴訟、單獨訴訟合併審理爲主。另外不少投資者基於訴訟成本高等原因,往往放棄訴訟。

證券法探索適應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對代表人訴訟進行了規定最高法院據此出臺《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將代表人訴訟分爲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類,前者遵循“明示加入”原則後者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這成爲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的核心,也成爲解決證券投資者羣體索賠的一個金鑰匙

普通代表人訴訟雖然需要投資者“明示加入”,但隨着網絡普及人臉識別等技術的使用,法院也開始爲投資者提供相當便捷的“明示加入”渠道方式。比如去年上海金融法院啓用了“中小投資者保護艙”,在立案環節,投資者只需在艙內通過人臉識別喚醒虛擬法官小金”,就可通過一系列操作自動生成立案信息,實現無紙化立案。

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則更爲先進,投保機構受投資者委託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適格投資者除非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否則就視同默認參與訴訟。此前廣州中院公告康美藥業案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相信該案因投標人代表訴訟機制而受益的投資者將更爲衆多。

新證券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或集體訴訟機制、最高法院配套的《規定》,猶如法律燈塔,指明瞭解決證券羣體訴訟糾紛的方向,上海、北京、廣州等地法院根據“燈塔”指引,紛紛在代表人訴訟機制方面開展實踐,隨着代表人訴訟案例逐漸增多,必將形成強大的投資者維權、投資者保護浪潮

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證券市場!尤其A股市場中小投資者佔主要比例,只有讓中小投資者能及時追回自己受損的合法利益,A股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纔有保障;只有讓違法違規者賠得傾家蕩產,也纔能有效遏制證券違法違規行爲。對於證券市場侵害投資者利益的糾紛,一般通過調解等方式難以解決問題,最主要的解決渠道還是通過法院訴訟,因此要保護投資者利益,訴訟渠道和法院至關重要。

目前,上海和北京已經專門設立金融法院,讓專業審判人員來審理金融案件,這有利於確保審判工作的公正性、獨立性高效性,減少來自外來的不當干擾。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先行一步出臺了貫徹落實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現實中也爲中小投資者參與代表人訴訟提供諸多軟硬件支持。通過設立金融法院來強化對證券市場支撐、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對其他各地也都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當前,隨着資本市場投資者規模不斷擴大,加強投資者保護的緊迫性重要性日益凸顯。在完善集體訴訟制度之外,還應推動落實形式多樣的舉措爲投資者“撐腰”,徹底破解長期困擾投資者的“維權難”“維權貴”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