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誰在定義“被害人有罪論”?

(原標題人民法院報:誰在定義被害人有罪論”?)

原標題:人民法院報:誰在定義“被害人有罪論”?

近日,高校對女性的安全提示屢屢引發爭議。

中國美術學院《新生安全知識手冊》在性侵害產生因素中僅羅列了“女生自身的內在因素”,如注重打扮、長相漂亮、處事輕浮、無力自衛、意志薄弱等。引發網友質疑後,作爲內容出處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學會《大學生安全知識讀本》表示將予以修改。

此前,廣西大學“女生安全攻略”就曾引發社會熱議。該攻略建議女生“不要穿過分暴露的衣衫裙子,不低胸、不露腰、不露背,防止產生誘惑”。

而另一端,深圳公安曾於2018年向女性公開宣告:“世上好看的小裙子,你儘管去穿!地鐵上的色狼,我們來抓!”與之相望的是,北京公安32支獵狼小組自成立以來,累計拘留流氓滋擾人員840餘人。此前中國銀保監會一李姓處長在“獵狼行動”中被當場抓獲,被行政拘留10日。

如何合理而不冒犯地提示女性遠離性侵,除了犯罪預防外,也被納入性別偏見、“受害者有罪”等宏大討論。一方觀點認爲,以上提醒僅在從既往經驗提示女性遠離風險,不是歧視;而另一方則認爲,性侵應當歸責於男性,防止男性實施性侵,比防止女生穿吊帶更重要。

被害人不因受性侵而有原罪

事實上,“被害人分析”一直是犯罪觀察中的重要課題,也是犯罪預防的必要考量。從實證角度對風險特徵進行分析並預警無可厚非,這樣的公開提示是否可取實際上取決於兩個要素:

第一,“打扮”“漂亮”“輕浮”“暴露”是否和性侵發生有科學、合理的因果關係

第二,提示是否能夠傳達科學理念,助力犯罪預防,而非助長偏見。

圖片來源網絡

可能有人會覺得:難道“漂亮暴露輕浮容易被性侵”不是一個常識

這個“常識”來源又於哪裡呢?可能來源於影視作品倖存者偏差,也可能來源於迫切需要指摘被害人有錯,來獲得“如果我沒錯就不會被侵犯”的安全感

將性吸引力作爲性侵原因,忽略了性犯罪和正常性行爲的區別:性犯罪對性的滿足方式是異常的,不僅僅在於個體差異,還在於在認知心理中產生了不正當的生理需要和性慾衝動。在犯罪動機中,除了性需求,還包含自我確認、自我展示、充實生活、征服他人、報復等諸多層面,已不侷限於性,也不能簡單地和性吸引力掛鉤。

理論之外,在對性侵犯案件的實證分析中也無法找到性吸引力維度的論證。而提示女性注重在夜晚和夏季提高防範,是完全合理的,因爲統計表明北半球國家強姦等性犯罪從三四月開始遞增,六七月達到高峰,冬季則明顯減少;囑咐在交友中提高警惕也無可厚非,“熟人強姦”在性侵案件中比例極高,在上海市某區的統計中, 85.11%爲熟人作案金澤剛、朱嚴謹:《性犯罪被害人特徵實證研究》),而根據2010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披露,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中40%爲“約會強姦”。

但將“意志薄弱、難拒誘惑”作爲誘因,則是一種以偏概全。性侵總體可以分爲暴力性性犯罪、性違法行爲、性變態行爲,在相關調研中,136起案件中有114名性犯罪人使用暴力手段,居前手段爲持刀、扼頸、捂堵口鼻(金澤剛、朱嚴謹:《性犯罪被害人特徵實證研究》)。我們不鼓勵在面對暴力犯罪時一味強行抵抗,更不能將受害人“膽小懦弱”當做犯罪誘因。

新的“常識”也在崛起。2018年比利時“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覽中展示了18套被害人被性侵時所穿的衣服,包含了T恤、裙子、襯衫長褲運動服等。這些普通的衣物顯然與所謂的“性吸引力”無關。

“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覽。圖片來源網絡

當有人試圖桃色性侵犯罪,將性吸引力、抵抗不力與性侵關聯時,我們首先應當記得,這是一種血色的暴力犯罪,和搶劫、傷害並無本質不同,被害人不因受侵犯的是性自由而有原罪。

注意,在被侵犯的性自由中,既有女性的性自由,也有男性的性自由;有成年人的無力抵抗,也有孩子的不知抵抗。2015年8月29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變更爲強制猥褻、侮辱罪,法律開始認可男性也是性侵的被害人。

這當然不是說受害人分析或風險預警毫無意義,而是說我們應當以切實減少性侵爲目的,進行科學而友善的提示。在信息傳導的鏈條中,表達被解讀爲善意,往往比出於善意表達更重要。

“她漂亮、她穿吊帶,她被性侵了,但不是她的錯,是他的錯”,和“她漂亮、她穿吊帶,她被性侵了”也許將導致完全相反的結論:前者導向“小裙子你儘管去穿,色狼我們來抓”,而後者導向“不要穿暴露衣衫,防止產生誘惑”。

爲何會有“歸咎被害人”的觀點?

事實上,不侷限於性侵犯罪,歸咎被害人乃至被害人自我歸責都是極爲普遍的現象。

交通肇事入室盜竊、激情殺人,部分被害具有強烈的突發性偶然性;但我們同時執着於在消極事件和意外中探討爲什麼。“蕩婦羞辱”“受害者有罪”的觀點不能簡單等同於性別歧視、道德優越,背後亦有在面對不確定風險時,旁觀者急於通過歸責他人來營造心理暗示:

“只要我不這樣,我就不會被侵害。”對於受害人而言,自我歸責的情緒衝動則更加強烈,證明“我有錯我活該今後我能避免”似乎比“我沒錯我倒黴”更利於自我的重建。

而性侵的特殊性則是,男性確實比女性表現出更高的性自信:女性拒絕的舉止被男性解讀爲“半推半就”,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在相關調查中,23%的女性報告自己曾被強迫進行性行爲,對應的男性則只有3%承認進行過強迫性行爲(戴維·邁爾斯:《社會心理學》)。

在這種特殊的性心理差異和受害人心態下,大張旗鼓的“女性無罪”尚不能有效保護女性、消除恥於求助、報警的受害暗數,何況是言未盡意的“安全提示”。

更令人擔憂的是,如同犯罪人會形成標籤而重複犯罪,被害人同樣會由於社會觀念將受害者身份自我內化,對性侵容忍,進而可能再次被害;而罪犯則通過羞辱將性侵合理化,可能再次實施性侵。

通往地獄的道理,往往由善意鋪就。在追求美的國度裡,在青春流淌的園地,視美與青春爲危險,是一種遺憾。

關愛女性、預防性侵犯罪,獵狼需要,提示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