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數字貿易需避免幾個誤區
進入新發展階段,服務貿易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水平不斷提升,數字貿易日益成爲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的熱點和國際貿易競爭合作的焦點。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數字貿易發展,《“十四五”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明確提出數字產品、數字服務、數字技術和數據等四類數字貿易類型,積極謀劃推動數字貿易發展的方向和路徑。當前,人們對數字貿易的理解與認識不一樣,也難免出現分歧。總體來看,有以下幾個認識上的誤區需要釐清。
誤區之一:
認爲數字貿易的概念是統一的、固定不變的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數字貿易尚無權威精確定義,其概念內涵、業態分類及統計測度等還在探索之中。對於數字貿易,世界各國及不同國際組織的理解並不一致。由於數字技術仍在不斷髮展進步,數字貿易的應用場景和新業態新模式還在不斷演進,這使得人們對數字貿易的理解和認識不斷髮展變化。存在不同認識,是因爲其背後的利益訴求不同。比如,美國對數字貿易的定義和分類更加側重數字服務,在國際規則制定中更加強調跨境數據自由流動,而世界貿易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則將以跨境電商爲主的數字訂購和以數字服務貿易爲主的數字交付都作爲數字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對數字貿易概念的界定應體現靈活性、擴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國際談判中,數字貿易須涵蓋傳統跨境電商相關議題,也應更加關注跨境數據流動、數據儲存設施本地化、數字知識產權等數字貿易規則新議題。另一方面,在國內促進政策制定上,對數字貿易的理解需重點聚焦由新型數字技術推動的、高度依賴跨境數據流動的新型數字貿易,如大數據、雲計算、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以及數字支付、數字貨幣、數字內容、遠程醫療等數字賦能的跨境貿易。此外,在數字貿易統計測度上,應考慮與國際口徑保持一致,即所有以數字方式訂購和以數字方式交付的國際貿易都屬於數字貿易。
誤區之二:
將數字貿易與跨境數據流動畫等號
有觀點認爲,有數據的跨境流動就有數字貿易,認爲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等都應納入數字貿易業態。這種觀點是不合適的。
數字貿易不是數據的貿易,而是可數字化交付的貿易和數字化訂購貿易的總和。數字貿易一定伴隨着跨境數據流動,但有跨境數據流動並不一定會產生數字貿易。許多跨境數據流動是非貨幣化、非商業性的活動,並不是數字貿易涵蓋的範疇。從根本上說,數字貿易是商業性的國際經貿活動,這類商業活動需要跨境數據流動的支持,但這種數據流本質上是交付的數字產品和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商流、物流、資金流的數字化表現形式。
對此,我們不能將數字貿易與跨境數據流動畫等號,對數字貿易的業態分類應採納國際組織的共識,即數字貿易是貨幣化(商業性)的數據流,而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等非商業性(非貨幣化)的數據流不應被納入數字貿易範疇。
誤區之三:
認爲數字經濟強則數字貿易一定強
數字貿易作爲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的直接體現。對數字貿易與數字經濟關係的認識,我們既不能將兩者割裂,離開數字貿易來談數字經濟,也不能將兩者等同起來,想當然地認爲,數字經濟強則數字貿易一定強。
過去一個時期,我國主要依賴國內市場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壯大,已經成長爲世界第二大數字經濟體。但是,數字貿易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短板,尤其是數字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尚不足,與我國數字經濟在全球的地位不匹配。主要數字平臺企業的業務集中在國內市場,對國際市場的開拓力度不夠,市場佔有率較低。這些都不利於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加快發展數字貿易,大幅提升數字經濟外循環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對此,需做好引導數字貿易發展的頂層設計,明確發展的主要目標、任務舉措和重點領域,重點推動數字貿易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球貿易投資合作,協助企業破除國際市場上的數字貿易壁壘,爲企業參與全球數字經濟競爭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誤區之四:
忽視傳統產品和服務的重要性
數字貿易是國際貿易領域的新概念,但並不是獨立於傳統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全新業態。需要看到,數字貿易的競爭力不是數據的競爭力,數字貿易交易的對象並不是抽象的數據。絕大部分數據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交易價值,需將其加工轉化成產品和服務才具有交易價值。因此,數字貿易的競爭力與傳統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樣,更多體現爲數字產品、數字服務和數字產業的競爭力。例如,數字醫療仍然是醫療,數字教育仍然是教育,其國際競爭力仍然體現爲相應產品、服務和產業的競爭力。
我們推進數字貿易發展,既要注重由數據要素和先進數字技術驅動的新型數字貿易,積極搶佔全球數字貿易發展制高點,也要大力推動傳統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數字化轉型;既要大力發展我國具有優勢的跨境電子商務,使其向產業鏈上下游延伸,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向貨物貿易數字化升級,又要推動數字貿易與傳統服務貿易融合,大力發展數字醫療、數字教育、數字物流、數字知識產權等領域的貿易,以數字貿易帶動服務貿易數字化升級。
誤區之五:
忽視數字貿易對驅動創新等方面的重要意義
有觀點認爲,數字貿易與傳統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一樣,是參與國際產業分工的重要內容,是拉動國內經濟增長和推動就業的重要力量,但並未關注到數字貿易在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簡單地將數字貿易的功能和作用限定在經濟貿易領域,是不全面的。世界各國之所以如此重視數字貿易發展,不僅在於其是數字時代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引擎,更重要的是其在推動自主創新、引領國際規則走向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也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應該看到,數字貿易的核心驅動力是數字技術創新,而數字技術創新是當前全球科技創新的主要方向。發展數字貿易,需加強數字核心技術的研發與創新,搶佔數字技術競爭制高點。增強數字貿易發展能力,就必須增強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5G通信、物聯網等方面的自主發展能力。同時,數字貿易是新一輪國際規則和標準競爭的焦點,數字貿易的競爭也是規則和標準的競爭。發展數字貿易,要求我國未來在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知識產權、數字平臺治理等的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此外,數字貿易涉及領域廣泛,必須統籌好數字貿易與數據安全,在維護好數據安全、做好個人隱私保護的前提下,爲數字貿易發展營造更加自由便利的營商環境。
(作者系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數字貿易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