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拓及人皮錢包

繪圖/BO2

除了遺體被凌遲破壞,部分人還覺得惡人需要更殘忍的報復,於是把他們的皮剝下,做成飾物,並將骨架保存下來,供醫學院教學使用…

1833年,來自法國的移民勒布朗(Antoine LeBlanc)經過一番波折,終於在美國紐澤西州的莫里斯敦(Morristown)找到住所,有一位好心的法官沙爾(Samuel Sayers)收留了他,讓他住在自己家中的地下室,以餵養豬隻及劈柴當租金。

三個星期後,勒布朗不知爲何亂棒打死了沙爾法官一家人,連僕人也不放過,逃亡前還將他家中的珠寶一併帶走,不過沒多久就被警察逮捕歸案。受命法官福特(Gabriel Ford)只花了20分鐘訊問,就將勒布朗判處絞刑,而且行刑後將他的遺體交付外科醫師做公開解剖。據歷史文件記載,超過一萬人觀看勒布朗的絞刑過程,有很多人是在得到消息後,從其他村落趕過來湊熱鬧。

勒布朗的遺體被送到對街的外科醫師康菲爾德(Dr.Canfield)及亨利(Isaac Henry)那裡。兩人先做了有關電刺激的生理實驗,也將他的顏面用石膏拓了下來,因爲那個時代盛行「顱相學」。有醫師認爲罪犯的行爲是天性所致,可以透過頭顱及顏面五官的相對位置,提早知道哪些人有成爲罪犯的傾向。

之後,醫師發售門票,讓一般民衆付錢看勒布朗被公開解剖。他的皮膚被完整地剝除下來,送到附近的「艾特諾皮革鞣製廠」(Atno Tannery)處理,然後依用途製成錢包、燈罩及書衣(前文提及的人皮裝幀書)。當然,還剩下一些皮的邊角料,警長可以在這些人皮上簽名。一位警長拉德羅(George Ludlow)不假思索就簽了名,然後准許這些人皮在商店販售。

若干年過去了,謠言指稱當年主持公開解剖的康菲爾德醫師保留了勒布朗的骨架,因爲他過世後,住宅被翻新,當時發現很多零散的人骨。1995年,一位莫里斯敦的歷史學者施科澤(Scherzer)逝世後在他的收藏中發現勒布朗的「人拓」及「人皮錢包」,被保持得很良好。據信,有不少類似的人皮製品成爲傳家之寶,而皮膚的主人大概都是同時期的死刑犯。

如果你覺得發生在死刑犯身上的事,有些殘忍或不可思議,代表你還不瞭解歐美早期的死刑犯文化。從希臘及羅馬帝國開始,因爲宗教及文化因素,禁止毀壞、解剖人類的屍體。

但十四世紀開始,在教宗允許下,開放解剖人體。首先獲得特許的是蒙迪諾德里尤茲(Mondino de Liuzz),他是波隆那大學(University of Bologna)的醫師與教授。1315年,他在大學裡公開解剖執行死刑後的兩位女性罪犯遺體。

歷史上沒有記載到底是誰說服教宗開放解剖人體,但歷史學家一致同意被允許的理由只有兩個:一是透過解剖的過程瞭解人體構造,可以領受造物者(也就是上帝)的偉大;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透過「遺體損毀」,死刑犯無法以全屍下葬,算是對窮兇極惡之人的嚴懲,使「惡有惡報」之說,在上帝治理下被明確彰顯。(人死後不能被完整地下葬,沒有得到神父敷油祈福,代表不能上天堂)14世紀後,歐洲各國紛紛將死刑犯交給外科醫師公開解剖,不僅有「教化」作用,也算「娛樂」事業。上從王公貴族,下至販夫走卒,只要有錢、有膽量,都可以付錢看外科醫師在「解剖劇場」(Anatomic Theater)的駭人表演秀。

18世紀英國藝術家霍格斯(William Hogarth)有一幅著名的版畫《殘忍的四個階段》(Four Stages of Cruelty ),四張一組。他刻刀下的主角尼洛(Tom Nero)從小就是一個生性殘忍、心腸惡毒的人,作惡多端的他,終於在霍格斯這組版畫中的最後一張「殘忍的代價」(Reward of Cruelty)裡,被送上醫師的解剖臺。

尼洛不只被公開解剖,他被手術刀剜出的器官,當場餵給等在一旁的狗。如此血淋淋的畫面登上版畫作品,無疑給予普羅大衆一個很重要的訊息──惡有惡報,而且是現世報,不用等到最後的審判。

這種觀念流傳到了勒布朗的時代,死後解剖就變了樣,除了遺體被凌遲破壞,部分人還覺得惡人需要更殘忍的報復,於是把他們的皮剝下,做成飾物,並將骨架保存下來,供醫學院教學使用,是上帝美好的賜予,提供人體解剖的知識。

常看到報章雜誌提到歐美圖書館有上述的「人皮裝幀書」,我相信數目一定比報導的更多,因爲收藏類似物品的人不會拿出來炫耀。除此之外,許多古老大學有很多公開展示的人體骨架,也是古代的死刑犯所遺留。

提出這兩個例子,可以表達我對「死刑存廢」的看法。不管歐美至今有多少人權組織想逼迫他國接受廢除死刑的觀念,他們仍無法抹除「惡有惡報」這個普世價值,因爲它曾經是烙印在人類身上的強烈道德觀念。各國民情不一定和這些歐美國家一樣,能從累積幾百年的「凌遲死後罪犯」經驗中得到教訓,他們的祖先做了太多「以牙還牙」的事,纔有今日反省的成果。

我贊成廢死,不過臺灣目前要廢死,還有諸多困難。我們沒有歐美那種數百年的歷史傳統,可以告訴人民執行死刑的殘忍;更重要的課題是,我們的法律還沒有廢除「惡有惡報」的條文,大多數法官沒有膽量用自由心證抵抗「廢除死刑」的國際潮流,一句「有教化可能」就能讓自己脫離劊子手的指責,不符合多數民衆期待「正義由法律彰顯」的最卑微目的。

依我所見,臺灣無法廢死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法律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障與照顧,不符合給予「加害人」機會的等同原則,所以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在不能療傷止痛、彰顯正義的前提下,如何說服廣大民衆放棄象徵「惡有惡報」的死刑呢?

(本文摘自《胖病毒、人皮書、水蛭蒐集人:醫療現場的46個震撼奇想》,時報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