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斷訊重罰200萬 NCC公佈有線電視修法內容5月11開公聽會

▲NCC修法將「有線電視任意斷訊」處罰明確法制化。(斷訊示意圖網友提供)

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NCC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擬將授權費爭議強制仲裁機制取消,改制定「行政裁決機制」,30日公佈修訂內容條文並敲定5月11日舉行公聽會,根據條文內容共有5大重點,包括首次在《有廣法》對「頻道代理商」做出定義、調處或裁決期間不得斷訊、違法最高罰200萬元且得按次處罰。NCC這次修法內容主要改動三大部份,其中第二條定義「頻道代理商」、第五十五條有關授權費爭議的調處、裁決相關規定、第六十六條罰則。▲NCC主委陳耀祥將有線電視授權費爭議處理列爲重要工作,以化解業界長期不斷的斷訊紛爭。(斷訊示意圖/網友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5大重點包括:一、增訂「頻道代理商」用詞定義,頻道代理商指受頻道供應事業委託或授權,將受託或授權之頻道, 依約定條件,以單一頻道或組合頻道方式,授權予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事業。二、調處不成之日起30日內可申請裁決,申請裁決書應載明一定數額之授權條件費用、期間、費用推估標準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三、調處或裁決期間,系統經營者應以原條件維持頻道上架,頻道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應以原條件繼續授權播送,雙方均不得任意斷訊。四、裁決諮詢會置委員5至7人,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2至3人,傳播法律財經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代表3至4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擔任。裁決諮詢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裁決諮詢意見後,送NCC作成裁決決定。五、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於調處或裁決期間任意斷訊者,處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