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生成或編輯人臉、人聲應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人民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申佳平)據工業信息部官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期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提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並取得其單獨同意。《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據瞭解,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容的技術;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內容的技術;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徵的技術;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非生物特徵的技術;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技術。

《規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於深度合成服務製作發佈的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

同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

數據和技術管理規範方面,《規範》提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並取得其單獨同意。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一、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

此外,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衆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衆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徵的編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徵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