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法 性侵、毒品犯不得經營身障福利機構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主持院會,修正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圖/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20日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增訂條文指出,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或行爲不檢損害身障者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能擔任身障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現職人員如有相關情形,應立刻停止職務

修法指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現職工作人員,如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身障福利機構應即停止職務,並依相關規定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同時,《身障者保障法》修法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退場機制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結果可分爲優、甲、乙、丙、丁5種,其中丁等的機構經輔導且屆期未改善,或是連續2次丙等,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