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法官:我的國家不要像納粹,殺戮清除精神病患

● 作者/某位匿名法官

謹以此訪談文稿,向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致敬。

一、殺警案判決引發社會爭論,其中最主要的爭議,便是明確的殺人犯行爲什麼可以無罪?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這個判決給聽衆理解?

1. 依照《刑法》的規定,一個行爲構成犯罪,除了行爲人做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之外,還必須行爲的人具有「可以承受刑罰能力」,也就是明白刑罰意義人士,因爲不明白刑罰意義的人,讓他接受刑罰是沒有意義的。

2. 哪種人是不能明白刑罰意義,被認爲沒有能力承受刑罰?一個是未滿14歲的兒童或少年;第二種就是因爲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行爲理解能力或者行爲控制能力完全喪失的人(我們稱爲心神喪失)。

今天如果是一位小學低年級的孩子,生氣時拿起警察爸爸的槍打死了自己的家人,我們會認爲這是一場悲劇,大概只有很少的人會認爲應該把孩子送進去監獄關。

3. 在法律上,我們把因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理解行爲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爲的人,看成一個未滿14歲的孩子。認爲刑罰對他們而言沒有意義。因爲法律認爲他們需要的不是處罰,而是輔導或治療。這時候,法律會把她/他們導進另一個機制(少年保護程序和強制治療,也就是監護處分),一方面保護她/他,一方面保護社會。

▲ 因票務問題持刀捅死25歲鐵路警察李承翰鄭男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4. 嘉義地院的法官,是根據以下的證據,作出被告當時因爲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而完全喪失行爲理解能力:

a. 調查被告的生病(思覺失調症)的就醫過程

b. 花了很多力氣調查出那位被告在案發當天搭上火車之前,因爲妄想認爲三位朋友要傷害他,從早上到下午先後去了二個派出所、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小北百貨、議員 服務處,投訴(報案)手機被監控、詢問保險問題和退保(因爲懷疑人家爲了保險金要加害他)和買刀的不合理過程。

c. 參考火車監視錄影檔和證人所描述被告在火車上的不尋常動作。

d. 又請精神科醫師鑑定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並請鑑定醫師到法院來接受檢察官辯護人雙方的交互詰問。

所以,部分報導認爲,法院只是根據醫師的鑑定結果就判斷被告心神喪失,是不精準的。

最後我要補充一句,既然是法院綜合各項證據作出最後的決定,應該由法院(法官)承受批評,我很想建議網友們不要出征醫師,畢竟他們只是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作爲決定的參考和依據。

二、司法精神鑑定制度臺灣實施多年,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爲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何運作?您認爲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仍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

1. 司法審判會遇到各種專業爭議,例如工程糾紛、醫療糾紛、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和本案的被告精神狀況。

法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其實只懂法律),面對各種涉及專業爭議的案件,我們常常需要專家的協助。讓專業人士幫助法院釐清:爲什麼只有這棟大樓在這次地震中倒塌?爲什麼這位病人手術之後反而病情更嚴重?爲什麼這位精神病患會做出其他精神病患不會做的攻擊行爲?這個過程,在訴訟法上就稱爲「鑑定」。

有時候,鑑定人除了出具書面報告之外,還會被請來法院接受來自檢察官、辯護人和法官三方面的詢問。

2. 正常的情況下,法院是被動的(因爲過度主動的法院不容易保持中立,所以讓原、被告,也就是檢辯去攻防),大部分的時候檢察官或辯護人會提出要求(聲請)。

以這個案子爲例,被告既然過往是一位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他的辯護人爲他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是很正常的。

通常提出要求的一方,會直接建議受鑑定的單位和專家,另一方如果同意就ok,如果不同意通常也會對應提出意見,大家再來討論。如果對鑑定單位或專家僵持不下,最後會由法院決定,因爲對法官而言,沒有所謂的官司輸贏。

3. 至於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坦白說要看社會對法院判決要求到哪一種程度。

在二十多年前,我所屬的法院院長庭長,曾經在法院內的工作會報庭務會議要求法官少送鑑定,因爲法院沒有足夠的經費。我甚至遇過會計主任來電詢問我,爲什麼要送鑑定?

我也曾待過院長要求法官案件要送鑑定時,需要寫簽呈讓院長同意的時代。也遇過庭長要求法官們不要請醫師來法院說明,「因爲怕以後沒有醫師要幫我們鑑定」。這些都是十多年或更早以前的情況。

現在,法官認爲審判需要就可以決定鑑定,這個決定不需要被審覈,醫師也不會認爲法院請他們來進一步說明是找他們麻煩,整體情況明顯改善。

但我要說,這個案子讓社會覺得「目前法院的精神鑑定模式不夠好」,我覺得這樣很好,這樣就會讓法院思考要怎麼做會更好。

4. 至於目前還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坦白說,我認爲只要有夠的資源,只要觀念可以突破,目前存在的長期鑑定人犯戒護、是否多次鑑定、是否限制鑑定單位、是否要求團體鑑定等等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三、你曾經主審著名的湯姆熊案,是否可以請你說明當時判決的情形,與判決後社會輿論是否對你及法院造成壓力?你如何迴應?

1. 我曾經在一個課程中,對實習法官們說,如果你在作出一個社會矚目的判決前,不知道你的判決會被整個社會公幹,你乾脆去死一死算了。

我必須要說,在作出判決之前,法官們不會不知道哪個決定會犯衆怒?大部分的情況,法官們可以預期自己的判決社會大概有什麼反應,那麼法官爲什麼還要作出人人喊打的恐龍判決?

2. 因爲各位繳稅給國家花錢僱我們就是爲了這個。因爲民主社會需要一羣膽敢違反主流民意作出決定的公務員,這批人不會是行政官,因爲行政官必須服從上級。而他們的最上級,也就是以選舉結果獲得政權的行政首長,更不可能違反選民的意思

這批人沒有比較厲害,但被保護得比較好,國家希望他們在人民最難堪的情況(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時、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對方是有權有勢的人士時),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決定,也能照顧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

3. 我認爲只要法官願意忠誠地扮演這個角色,他就對得起他的薪水。因爲要順從大多數人的意思作決定並不難,要違反衆人意思,並且接受嚴厲的批評比較辛苦。

4. 但是,我必須承認,法官也會犯錯,他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我們設計了上訴制度,希望有另一組經驗值更高的法官重新檢驗法官的決定。

▲ 湯姆熊案兇手曾文欽。(圖/資料照)

5. 湯姆熊案的被告也是個被認爲犯下天地不容惡行的人,還說了句「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其實他想被判死刑,但是擔心只殺一個孩子不會被判死刑,只是他後來殺不下去了 )。只要是正常人,對這種被告都是無法接受的。

6. 在當時,我也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小孩跟那位被害人一樣都是小學四年級,我也很害怕自己的孩子只是出去玩一下就被殺死,我不相信有哪個孩子爸媽不害怕....

7. 當時我們調查得知,他是個精神病患,我們認爲他的犯罪不全然是他的惡性,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爲他的病。

於是決定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之後當然整個社會譁然,各式各樣的罵和批評都有,這些都是合議庭討論(評議)過程中已經預期的。

我當時告訴自己,我不要我的國家像納粹時代的德國一樣,用殺戮來對付(清除)精神病患,我很確定這絕對不是我們的立國精神。

8. 我想,每個國民都希望法院作出和我自己價值相同的判決。遇到不是我承辦的矚目案件,我也一樣。當判決作出來的結論違反我的公正、善良价值時,我也在肚子裡批評。所以我要說,違反社會主流意見的判決作出來之後被批評,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我有一位法官同學說,判決出來之後,我們法官的態度應該是雙手捧着判決書對社會說「這是我的判決,請你(們)批評」。

所以湯姆熊案判決作出來之後,社會媒體一片罵聲,我只能「躲在社會的角落靜靜承受」。但我也是平凡人,我們也會希望有人能懂我們的用心,我們更希望有人願意花一點力氣看看,或好好報導我們的判決理由。然後繼續罵....

▲ 圖爲李承翰員警的公祭現場。(圖/NPA署長室)

四、檯面上政治人物競相對本案表態,你認爲這是合適的作爲嗎?而法院一再更裁,似也欲快速符應民意,您認爲司法是否應迴應人民的期待?又或者說,應該以何種方式迴應人民的期待?

1. 總統行政院長的談話,都把線畫在「支持檢察官上訴」,看得出來她/他們有小心不要越線,我覺得還算謹守分際

要不然難道身爲法官的我,要期待行政院長說「讓警察沒有穿戴適合的保護裝備(防彈背心),單獨一個人面對未知的危險,是我們做得不夠好,我打算在幾個月之後改善這個情況」這種話嗎?

2. 至於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用「天地不容」形容這個案子的被告,我不認同。不認同的原因是,他手底下本來就有檢察官可以參與審判,用上訴權來監督判決結果,他講這種話是在湊什麼熱鬧?

3. 我有信心認爲,現在臺灣的法官不會因爲總統、行政院長講一句話,就順着她們的意作決定,所以她們的評論,我們尊重。

但我要提醒,司法的功能是解決紛糾,要讓司法發生制度上期待的效能,最大的原因應該是人民的尊重。

法官和判決不是不能批評,能而且應該指評,但身爲國家重要的政治領袖,我們期待她們用嚴謹的態度批評。

4. 每個法官都期望,自己花盡心思作成的決定,被社會上大部分的人士認同和稱讚,我們很喜歡自己的決定和市場的主流意見相同。

但我要說,這種事讓行政官和民選首長做就好了,不需要花高薪養一羣法官來做。

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重要,因爲你一違逆就會被罵到臭頭,但是守着法律的保護傘纔是法官的使命。

我們迴應人民期待的方式,就是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讓社會和人民的檢驗,甚至因此促使制度的進步,例如這次不符合社會期待,因而催生出研議很久的「司法精神醫院」。

五、許多人因此痛罵司法改革失敗,從你的觀點,你認爲現在的司法改革,較之過去有了哪些進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改革?

1. 在我心中,司法改革就是「司法不斷因應社會期待,尋求改善以使自己跟上社會進步的過程」,因爲人民社會對司法的期望值一直在提高,所以我們永遠在「跟上腳步」。如我剛纔所講,法院做精神鑑定的過程和方式一直在改善,這就是進步。

2.「法官的判決違反社會的期待」這件事,有些人認爲是司改失敗,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社會終於養出願意勇敢的作出這樣判決的法官,這是一種進步。

3.如果我們都同意政治主張和發表文章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過往的年代,如果有法官違反社會多數意見,對政治反對人士做出無罪的判決,現今社會看待法官的觀點會不會不一樣?

4. 最後,我還是再次強調,只要是人的判斷就可能發生錯誤(我並不相信世界上有不會犯錯的人),所以嘉義地院的這一個判決和醫師的鑑定,可能不是最好的判斷,可能不是正確的 ,我們可以也理當繼續關注,繼續監督,繼續批評。

(編按:殺警案判決全文請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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