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沒事?香港網紅在臺遭男友殺害 港警只能用竊盜罪逮捕

▲17日凌晨0點時許,陳嫌潘女一起返回飯店,而陳嫌手上就提着剛買來的粉紅色行李箱。(圖/記者柳名耕翻攝)記者楊佩琪、柳名耕/臺北報導香港網紅潘曉穎臺灣遭同爲港籍男友陳同佳殺害,陳男先坦承殺害潘女,遺體也在13日晚間尋獲,目前由臺港檢警協調後續偵辦事宜。不過港警逮捕陳男的罪名是竊盜罪,並非殺人罪;檢警透露,殺人罪其死因地點非在香港境內,香港無權審理,換句話說,即便陳男在香港落網,港方恐怕還是無法以殺人罪起訴、判刑,恐以輕罪判處。如此一來,誰來還給家屬一個公道?根據瞭解,依《香港普通法》香港法院僅在香港範圍內犯下的罪刑,有司法管轄權。且按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境外除了強姦、猥褻、未成年性交、賣淫等重罪外,其餘皆無權審理。也就是說,殺害自己女友的兇嫌陳同佳因爲是在臺灣犯案、棄屍,除非有辦法證明陳男在香港就已經有計劃殺人,否則香港律政司無法將他以殺人罪起訴,法院也無審理權力,關不了陳男。除了因盜用提款行爲有一次在香港,因此暫時,港警以竊盜罪逮人。既然如此,要以殺人罪關住陳男,恐怕得接受臺灣的地檢署、法院審理。但問題來了,陳男是香港人,非臺灣人,香港無法將陳男驅逐出境,由臺灣檢警接收;如果要定罪的話必須要有足夠的殺人證據,但是證據卻都在臺灣。▼法醫14日凌晨相驗時發現缺少骨頭,檢警在14日早上重回現場尋獲遺落的第一節頸椎胸骨。(圖/記者柳名耕攝)重點是臺港雙方沒有司法互助協定、引渡條款,也不適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港警要將陳男送來臺灣審理,機率根本是零。目前是臺灣警方視港警的需要提供資訊,但案發至今近1個月時間,能有多少證據,還是未知數。警方私下透露,這次受害的是香港人,對臺灣民衆並沒有任何損害,所以純粹是基於刑警間的互助,幫忙蒐集證據、尋找屍體,目前港警只提供棄屍地點、作案位置等訊息,連犯嫌的筆錄都沒有完整交給臺警,那臺警未必會「熱臉貼冷屁股」地把證據「主動」交給港警。而香港方面要以「個案」對陳嫌起訴殺人罪的話,就必須要有在臺灣犯案的證據,目前臺灣的檢警就等香港律政司主動向臺灣的法務部提出正式的需求,纔會進行情資交換。不願具名的資深刑警透露,法務部兩岸法律司受訪時表示,目前會看士林地檢署偵辦案件的需求,向香港提出「遣返」陳同佳的要求,但大多數刑警都認爲只是空話,因爲香港政府不可能會把香港公民交給臺灣進行司法審判。最快的解決方式就是香港警務處、律政司儘快以正式的管道,向法務部提出情資交換請求,不要因爲特定的政治因素,讓兇手陳同佳無法以殺人去定罪,徒增死者家屬的傷悲。▼目前臺警還無法得知陳嫌下手的動機,將密切與港警聯繫,取得犯嫌的口供。(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