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鐵警李承翰兇嫌被判17年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鄭姓男子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無罪,二審改判17年。(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男子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無罪,二審改判17年,最高法院認爲,檢察官被告上訴意旨,系就刑事責任能力事實爭執,或就屬原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事項,依憑己見指爲違法,上訴都違背法律程式,駁回定讞。

檢察官上訴主張鄭男的行爲表徵屬「反社會人格者」,非屬精神疾病,不符刑法第19條所稱之「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之人 」或「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之人」,沒有減刑規定之適用,且二審判決也未審究鄭男是否有原因自由行爲。

鄭男上訴主張,他殺警時因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他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行爲時僅系辨識行爲違法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有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最高法院認爲他及檢方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駁回、判17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