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 七仙女露私密處陪酒判免罰 法官:有房門阻絕非公共場所

七仙女露私密處陪酒判免罰法官認定包廂房門公共場所免罰。(中時資料庫)

臺東分局在今年1月底,獲報轄內有「小吃部」暗藏脫衣陪酒色情消費,立刻持法官所核發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在包廂內查獲7名女子脫衣裸露私密部位,和客人大玩情色遊戲陪酒,並將7名陪酒小姐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審理後認定,「脫衣場所位於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非顧客以外之人可以自由進出」,不算公共場所,當庭諭知7人均免罰。

根據判決書記載,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前往臺東市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包廂內,查獲何、詹、陳、阮、黎、張、阮7名女子脫衣陪酒,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顯已妨害善良風俗,因此7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但法官審理認爲,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不過法官依據法條內容也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定明文。所謂「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空間,若已有設置相當之隱密措施,即難認與上述規定之「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要件相符。

因此法官認定,被移送人7人所爲均系在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包廂以外之其他顧客,並不能自由進出該包廂,該包廂當非屬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不符,諭知被移送人7人均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