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將汽機車駛入、停放公園 貪圖一時方便罰1200元

法制局呼籲市民勿將汽機車隨意停放或駛入公園內。(臺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發現,近日民衆提起的訴願案件中,有關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件數日益增多;其中,多數違規案件是民衆將汽機車駛入或停放於公園內,遭處以1200元罰鍰。

據統計資料顯示,遭開罰的民衆,雖以「短暫停車」、「行動不便」、「內急需使用洗手間」或「未妨礙其他人通行」等理由提起訴願,但大多不被臺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採納;民衆若擅自將汽車駛入或停放於公園內,就會被認定已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而受處罰。

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5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的行爲,違反者將依該條例第4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市民,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就將汽機車隨意停放或駛入公園內。並再次強調,一旦違規,原則上無法以「不知道相關法令」或「沒有看到告示牌」等理由而免除行政處罰。所以,因一時的方便讓荷包失血,實在得不償失。讓我們共同維護公園內民衆休憩活動時的安全,提升市民享受綠地空間的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