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接污水下水道 北市最重罰3萬

▲擅接污水下水道北市重罰。(圖/臺北工務局

地方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16日表示,爲加強污水下水道管理市府於102年5月14日公佈實施「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對連續違規情節嚴重者予以加重處罰。

工務局衛工處表示,針對未經檢驗合格而逕自聯接使用公共污水下水道部分,除依照「一般用戶」或「事業用戶」區隔罰款額度外,同時也對連續違規行爲加重處分,自原有3元罰鍰加重罰款最高到3萬元。

衛工處營運管理科科長林建芬說,北市府前於85年12月11日訂頒「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案件執行要點」,自101年起陸續發現有所謂自費申請接管之用戶。

因便宜行事或不諳法令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未經衛工處檢驗即連接使用,除施工品質堪慮外,未依法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衛工處查獲後依該執行要點按次處以罰款3千元,並同步要求限期補辦申請查驗程序及補繳使用費,未依限改善再連續處罰。

林建芬進一步表示,截至102年底止共查獲23件違規,罰款收入近30萬元(含逾期處罰),補徵使用費達140餘萬元,鑑於以往之「執行要點」罰則過輕,嚇阻違規效果有限,因此新訂頒「統一裁罰基準」,加重對連續違規或情節嚴重者處罰,同時也廢止原執行要點。

林建芬表示,有關未經申請檢驗合格之情形下逕自聯接使用,按照以往的「執行要點」對違規者每次僅能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並未就「一般用戶」或「事業用戶」做區分,也未針對連續違規情節嚴重者做區別。而此次重新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併發布實施後,除了將罰款額度依照「用戶別」做區隔外,同時也對連續違規行爲加重處分,「一般用戶」加重罰款最高到一萬八千元,「事業用戶」則最高爲3萬元。

衛工處說,民衆如欲接用污水下水道,應循正常程序提出申請或撥打1999詢問,衛工處均有專人詳盡說明,衛工處同時籲請「自費接管」單位務必配合主動申請,以避免私自銜接破壞管線設施外,遭受高額罰款也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