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一人違法犯罪被起訴

(原標題山西呂梁一人違法犯罪被起訴)

山西省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興檢刑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呂某甲,綽號“呂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51985********,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興縣**鎮,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興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5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興縣**鄉,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興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8月27日逮捕。

被告人賀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30199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33198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30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2月18日,興縣公安局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呂某甲在興縣蔚汾鎮承包並經營*甲中心,該*乙中心主營酒店住宿、洗浴、按摩等服務。但該其在經營過程中,多次容留賣淫女朱某某等人在該洗浴中心客房內從事賣淫活動,並從賣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期間被告人呂某甲僱傭被告人白某某作*乙中心的領班,**其他工作人員,同時也協助自己來實施容留賣淫的行爲。白某某從2019年初至7月,協助呂某甲管理*乙中心,從事容留賣淫活動,並從賣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甲中心的按摩技師王某某、賀某某、馮某某等人在呂某甲的*甲中心做按摩服務期間,受呂某甲指使,向顧客推薦、介紹賣淫服務。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甲、白某某、賀某某、馮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呂某甲,容留她人在自己經營的*乙中心賣淫,從中牟利。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容留賣淫罪,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身爲**主要**,明知該中心容留他人賣淫,仍然協助參與管理,並從賣淫收入中收取提成牟利。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容留賣淫罪,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賀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馮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呂某甲,容留他人賣淫,系本案主犯,有投案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認罰,原意上繳贓款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白某某,幫助主犯容留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原意上繳贓款,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賀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馮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明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