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重型貨車和自行車碰撞 騎自行車者被碾壓致死

(原標題陝西一重型貨車自行車碰撞 騎自行車者被碾壓致死)

被告人門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51979********,漢族高中文化西安**物流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鎮**村**組,住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街**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我院以無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時50分許,被告人門某某獨自駕駛陝A****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老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安市長安區**街辦**村村口時,將前方同方向右側騎行自行車的秦某某碰撞碾壓,造成秦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門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秦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經法醫學鑑定:秦某某系被行駛過程機動車外力作用開放性顱腦損傷合併開放性胸腔臟器損傷及脊髓損傷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被告人門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2、證人證言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鑑定結論

5、被告人門某某的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門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門某某認罪認罰,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表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門某某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孟宏安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