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大戰落幕 武昌街老天祿告贏上海老天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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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臺北西門町天祿滷味爆發商標官司,謝玉泉經營的「老天祿」食品指控上海老天祿」長媳周映設立的祿大食品侵權;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決,祿大食品不得使用老天祿、臺北老天祿及臺灣老天祿販賣滷鴨舌及肉制商品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西門町有2家老天祿各屬於不同家族經營,目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是蔡毓根家族經營,武昌街的「老天祿滷味」則由謝玉泉家族經營,本件訴訟是因蔡家的長媳以標榜「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等文宣販售商品引發官司。

謝提告,上海老天祿公司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其無商標權,不可能授權周女的祿大食品使用商標,且周女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爲廣告宣傳,在網站不斷強調滷味,並放置老天祿武昌街店面照片、包裝盒照片,侵害老天祿的商標權。

謝玉泉指控,「老天祿」已爲滷味代名詞,周女以老天祿第二代宣傳商品,會讓人聯想到滷味、滷鴨翅,且周在銷售滷味的店面招牌、看板等處標示「老天祿」,讓消費者認爲滷味商品爲「老天祿」所產製,侵害老天祿的商標權。

周女的祿大食品主張,使用這些文字標語而非爲商標使用,她是上海老天祿創辦人長子之配偶,協助經營「上海老天祿」逾20年,使用這些標語等文字只是形容她與所販售商品,表彰自己名稱、商品所憑技術口味傳承之來源,沒有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權第一審及第二審都認定,商標「老天祿」已廣爲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以交易市場來看,相關消費者對這個商標應較爲熟悉,周女使用「老天祿」商標非爲善意,應完整標示上海老天祿公司公司全銜,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

合議庭指出,上海老天祿公司非本案當事人,周女與上海老天祿非同一之權利主體,她的祿大食品公司已構成侵權行爲,判決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的商標,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及網頁行銷物件應銷燬或刪除,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