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 優化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優化我國經商環境。(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未來針對商業案件,將由更專業法官審理,能有效優化經商環境、提升我國國家競爭力。而專業的商業法院將採「二級二審制」,並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成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終於三讀過關,司法院晚間發佈聲明,認爲這是「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劃時代商業事件審理新制專業化二級二審解決紛爭,優化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商業事件審理法》雖然順利過關,但對於修法之初,外界質疑本法排除「商業刑事案件」,未來可能造成裁判矛盾、訴訟經濟、違反「集中審理」原則等等問題,仍未獲得解決,乃一大憾事

新制定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司法院也列舉以下特色

一、運用科技審判:所有書狀均應以網路系統傳送書狀,法院可以利用網路遠距訊問審理事件,運用網路替代來法院的馬路,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

二、設置專業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爲高等法院層級,對於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能迅速處理紛爭,使事件及早定讞。

三、事件應由律師代理:重大商業事件應由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爲程序行爲,使事件爭點能聚焦,減少無謂爭執,提升審判效能

四、採強制調解程序:重大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由有商業專門學識之商業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減少訴訟勞累,快速終結爭執。

五、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可以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審判之專業,亦可列舉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加速審判之進行。

六、秘密保持命令:程序中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七、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所定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6條)。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第15條),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公務人員擔任(修正條文第14條)。

八、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