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打119求救反被消防員性侵 她2年輕生16次離開人世

一名消防員利用職務之便,私下聯繫報案的未成年少女並性侵對方。(示意圖/Shutterstock)

時任新竹縣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的陳姓執勤員接到未成年少女的輕生報案電話,卻以職務之便,記下少女電話號碼假借關心之名多次私下聯絡,還在車上性侵對方,而少女2年內輕生16次最終離開人世。高等法院日前撤銷無罪判決,依妨害性自主罪改判陳男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新竹縣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陳姓值勤員於2018年2月間,接獲當時才17歲的少女輕生報案電話,少女在電話透露自己情緒低落,嘗試輕生,陳員立刻依規派遣救護車前往救援,並私下記起少女的聯絡電話,傳訊息向少女聊天。

陳男透過職務之便,與少女建立互助的關係,同年4月間假借關心少女把其約出門,陳男以自小客車搭載少女,突然把車停在路邊,要求少女把褲子脫下,最終性侵得逞,經少女向學校老師通報,全案才首次曝光。

陳男辯稱,第一次接到年紀這麼輕的小女生因爲想不開輕生的報案電話,認爲對方年紀與自己的女兒相仿,卻意圖輕生,才起了惻隱之心決定私下關心對方,始口否認侵犯少女。

案發後少女情緒更加不穩與失控,在2年內嘗試輕生16次,最終不幸於去年2月間離開人世,一審新竹地院法官認爲,並無證據可證明陳男強迫少女,涉強制性交罪部分諭知無罪,但檢方不服遂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重新勘驗證據,認定陳男利用消防執勤業務,與少女建立扶助的相類關係,並透過特別關係犯案,陳男的行爲已嚴重影響少女身心發展,參酌陳男已遭停職、已婚、育有2成年子女等,最終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受扶助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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