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改口「享受」 狼父性侵仍判16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18歲的陳姓少女指控生父猥褻、性侵多達3百次,開庭時卻改口說有一半是她自願,「自願的就是享受」;但高雄地院仍依強制性交等罪,判陳父1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從小父母離異,原住祖父母家,念高職後與父親同住。她指控父親從8歲起就到祖父家對她猥褻、性侵近3百次,2010年12月她打電話向社會處求助。

不過,陳女出庭時卻改口稱事情「沒那麼嚴重」,還向法官求情「不要把父親抓去關」;她還表示,看到父親有女友會不高興,父親撫摸她會有「安全感」。

法官問她是否遭父親性侵,陳女說一半是她自願,一半是父親想要;法官再問「自願」是什麼意思?陳女答「自願的就是享受」。陳父則否認性侵女兒,辯稱因爲管教太嚴,導致女兒懷恨在心、挾怨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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