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0名法官監院若都要彈劾 司法院尊重

20名法官因涉及與翁茂鐘不當往來遭司法調查,昨決定將7人送交人審會後移由監察院審查,但引發質疑。(本報資料照片

20名法官因涉及與翁茂鐘不當往來遭司法院調查,昨決定將7人送交人審會後移由監察院審查,但引發質疑,司法院表示,調查案的判斷標準可受公評,如果其他13名法官監察院認爲有懲戒之必要,而決定彈劾,司法院也尊重。

對於外界質疑司法院預設不合理的「533標準」,限縮調查範圍及包庇特定法官之情事,司法院澄清,「533標準」並不存在,依照司法院院標準,此次調查報告認爲有移付司法懲戒或爲職務監督必要之20名法官中,即有數名未符合媒體所謂的「533標準」。

司法院表示,判斷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是否重大、有無懲戒或職務監督必要時,是針對各個受調查對象案件情節,綜合其違失行爲的態樣,以及行爲的次數頻率因素,具體判斷其整體行爲情狀等,來決定是否進行司法懲戒、或職務監督。

司法院解釋,鏡週刊在司法院公佈調查報告前,即提出司法院訂下所謂「533標準」,如果沒有承審過翁案,那麼只要與翁一起見面吃飯次數5次以下,收襯衫在3件、補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過。然而,這項標準與事實不符,已然誤導社會大衆,18日記者會予以嚴正澄清。

事實上於20位受調查對象中,即有數名不符合這項誤傳的標準,如陳金圍(4/1/0)、洪昌宏(4/0/0)、朱中和(1/8/0)、鄭小康(0/12/0)、陳世淙(0/8/0),均與該週刊所稱不符,顯見該週刊報導之標準,絕非事實,並非本院所採標準。

至於有特定人士質疑司法院包庇洪佳濱法官部分,司法院解釋,洪佳濱與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等4名被認與有懲戒必要者不同,未曾擔任翁茂鐘相關案件之承審法官,再者,洪佳濱與翁茂鐘不當接觸的次數(10)。

他比起最後一位司法院認爲有懲戒必要的林金村(15)少了5次,合計的次數(10+6+0=16)也比林金村(15+6+1=22)少了6次,且洪佳濱相較於其他認有懲戒必要者,不僅接觸次數上有差距,其亦無請託翁茂鍾幫忙處理私人事務之情事。

由於洪佳濱與翁茂鍾於9年中見面10次,各次間時間分散,並未短時間密集往來。故司法院於綜合判斷之下,認爲洪佳濱與其他7位認有懲戒必要者之違失情節相較,尚未達有懲戒必要程度

司法院也表示,批評指司法院曾經決定將洪佳濱移付懲戒,之後又臨時抽換爲不移付懲戒,亦屬誤會,當初內部研擬的調查報告最初版本,即無將洪佳濱列爲應移付懲戒之名單,司法院不容外界根據來源不明,且可能爲非法取得的諸多評估版本之一,就污名化爲臨時抽換、刻意包庇,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