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鬆綁 財政部:11類非短期投機者可免徵

▲過去有困苦民衆賣屋籌錢,卻被課高額奢侈稅。(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立法院去(2014)年底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勞務稅(奢侈稅)條例修正案,將對「非短期投機者」鬆綁,但該案在今年1月7日公佈後,認定標準始終未明,對此,財政部昨(5)日表示,在參考過去實際個案後,已歸納出11類案件可免徴奢侈稅;一旦符合條件,今年1月9日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可比照。

財政部說明,可視爲非短期投機的不動產交易案共11類,首先,2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姊妹)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對方贈與前已持有超過2年,受贈後就算立即銷售也可免徵奢侈稅。再者,凡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後續因此取得的不動產,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三類,不同繼承人間,交換彼此來自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的不動產,之後銷售可免徵奢侈稅;第四類,依照遺囑,用遺產中不動產所成立的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五類,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只要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銷售可免徵奢侈稅。第六類,持有房屋已逾2年或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者,若其車位是與同一社區他人的停車位交換而來,要倂同出售時,即使持有該停車位未滿2年,仍可免徵奢侈稅。

第七類,所有權人約定將自己的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借名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情況下,在對方返還不動產後,只要兩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八類,所有權人在取得土地前,已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所有權人銷售該土地(遭房屋佔用部分)給越界房屋所有人可免徵奢侈稅。第九類,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對方以不動產賠償的情況下,若爲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十類,所有權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的土地,銷售可免徵奢侈稅。最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組織,銷售受贈所取得的不動產,也可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