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警官羅明村遭判刑13年定讞 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

律師羅明村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偵辦臺北縣林口鄉的「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受嫌收受3名被告50萬元的賄賂,遭到法辦。期間羅一度獲判無罪,但最終在8年半前遭判刑13年確定。羅在判決確定後潛逃出境,但他的案件引起人權團體關切,多次爲他提出再審、聲請非常上訴,都遭到駁回。人權團體23日再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爲羅明村聲請第49次非常上訴。

羅明村的案件去年底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高院審理後,認爲本案是否有檢方違法上訴的重大違背法令情事須經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釐清後,才能准予再審,因此高院駁回羅的再審。而人權團體就以高院這次裁定理由,向檢察總長顏大和聲請,希望顏大和能爲他提出非常上訴。

人權團體這次提出的理由,除了質疑檢方超過時間的違法上訴以外,另外也認爲,監察院報告中曾經提出檢調單位當時對證人威脅、恐嚇而取得供詞,有非法取供之虞;同時也提出高院認可的證據,認爲根據當時的警局領槍紀錄,羅在檢方指控的收賄時間點,正在開會、值勤,羅有不在場證明,無暇收賄。

▲院檢互推羅明村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人權團體還演出行動劇,指控法院、檢方互推,無視有利羅明村的證據,只採取對羅不利的證據,罔顧羅的人權。

本案源於羅明村20年前偵辦一起槍擊案時,受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人頂罪,並率隊逮捕頂包者,羅事後收取50萬元的賄賂。全案18年前爆發,羅明村等人遭提起公訴,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至於羅涉案部分一審重判有期徒刑15年,之後更一審一度將羅判處無罪,但最終在2009年4月間,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收賄有罪,處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但羅明村早已潛逃出境,至今仍未到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