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少談民主防衛 多談自由保障

中國時報社論

香港國安法》生效,對陸美關係兩岸關係臺港關係都造成重大沖擊,民進黨政府美國同調聲援香港,但口惠多於實質。《香港國安法》像是一面照妖鏡,照映民進黨只會從香港謀求政治利益,也照見蔡政府一再以防禦性民主的理由,修訂「國安五法」猶有不足,還制訂《反滲透法》,其嚴厲與粗糙有過之而無不及,又有什麼資格譏評中共?

蔡政府去年強推國安五法修正,後來還「加辣」推出《反滲透法》,論立法技術的精緻性與犯罪行爲定義明確性,《香港國安法》顯較優質,犯罪構成要件也比臺灣版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精緻細膩。其中最可議的是,《反滲透法》將選舉站臺、爲候選人宣傳及推動公民投票政治權利全都納入犯罪構成要件,而且幾乎將全大陸的大學與重要智庫機構納入滲透來源範圍,對於兩岸交流造成的寒蟬效應與負面衝擊極大。

打着民主旗幟反民主

這就是民進黨政府,以「保衛民主」之名,實際推出的法案,卻充斥著白色恐怖DNA,荒腔走板無以復加,可說是打着民主旗幟行破壞民主之實。民進黨政府先已假借轉型正義,大肆清算當年的白色恐怖,一個號稱推動臺灣民主憲政的民進黨,怎能再用動員戡亂時期同樣的思維搞白色恐怖立法?這無非是借中共來恐嚇人民,用以鞏固自己的執政權力,同時切斷兩岸交流,爲此而踐踏法治與自由。

民進黨政府日前驅逐兩位大陸記者招致批評,被認爲已背離新聞自由理念,不料竟有人趁機大談「防禦性民主」論調,指驅逐大陸記者是爲了「防衛臺灣民主價值生活方式」,有其必要性。所謂「防禦性民主」當然不是無稽之談,因爲要確保國家安全、民主價值及生活方式,須有積極措施防範被惡意侵蝕與掏空。

「防禦性民主」概念源自《德國基本法》第21條,意指政黨或其黨員「意圖破壞或推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續」,即屬「違憲政黨」,應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此外,除解散違憲政黨制度之外,德國聯邦刑法就破壞公共和平、煽動種族、宗教或其他類似羣體等仇恨言論亦定有刑事處罰規定,並禁止否認、淡化或支持國家社會主義與納粹過往所爲之言論,這是基於防衛性民主的言論管制。德國是西方民主國家中最具言論限制性的國家,可以是因爲對民主潛在的傷害即可限制言論的表達。

這種規範並非普世通行,美國憲法另行一套,對言論自由近乎絕對的保護,對公民權利則以個人主義方式構建和保護,國家只能做最少的監管。德國「防禦性民主」概念源自一次大戰後威瑪共和國的特殊經驗,威瑪憲法採取民主自由體制,卻在極權主義政治運動中迅速崩潰,二戰後《德國基本法》乃納入民主防禦機制,並以嚴格的政黨法爲配套。

釋憲實務來看,臺灣傾向於美國概念,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確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爲我國憲法賴以存立的基礎,臺灣憲法的具體實踐並未採納德國「防禦性民主」的概念。至於在言論自由部分,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的協同意見頗具參考價值,他認爲防衛性民主於我國言論自由部分並不適用,主張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採取美國「明顯與立即危險」原則,顯然有別於《德國基本法》理念。

成爲消滅異己工具

即使認同《德國基本法》的基調,認爲民主國家對鼓吹獨裁、敵視民主憲法的言論不能一味寬容,必須挺身戰鬥。但是難題就在如何確認何種言論是「敵視民主」,嚴重到何種情形需起身防衛?德國社會對此有高度共識,而且政黨法對政黨活動有嚴格的限制,公權力亦可積極介入,因而不產生疑義與衝突。相較之下,臺灣意識形態對立激化,在沒有共同的國家認同前提下,如何定義「敵人」?什麼行爲構成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危害?如果任由執政當局認定,防禦性民主豈不成爲消滅異己的工具?

民主需要防衛,但防衛民主的有效方式不是給有權力的人更大的權力,而是給人民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給反對黨活動的空間。民進黨已經擁有太多資源與權力,爲臺灣民主可長可遠計,少談民主防衛,多談自由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