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吞中影3.7億」蔡正元不服羈押抗告 高院今駁回

▲蔡正元不服羈押提抗告高院今駁回。(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國民黨政策執行長蔡正元因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涉嫌侵佔、掏空3.7億元,日前遭臺北地方法院以涉犯業務侵佔、背信等罪,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事後,蔡正元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今認爲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之抗告爲無理由應予以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裁定指出,被告蔡正元雖否認犯行,但根據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佔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蔡正元涉業務侵佔之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億元,部分款項流向未明,況且有流向蔡正元所設之香港帳戶情況,而蔡前因法院判決應返還中影公司1億7千餘萬元,經強制執行中,已積欠甚多債務,依其陳述名下亦無資產,僅有通告費用收入,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外,裁定提及,依卷內資料顯示,本件金流向經查覈後,多以現金提款、存款方式製造斷點,以隱匿金流增加追緝之難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情況,又本案阿波羅公司96、97年度帳冊於被告住處扣得,其餘部分並未扣得,被告亦稱與之無關,非由被告管領,審酌前開帳冊關係本案阿波羅公司各款項進出名目用途,足認被告有湮滅此部分證據之虞,且同案被告、證人多爲被告之親屬,足認被告與其有勾串共犯之虞。

合議庭認爲,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所犯金額極巨等情,經衡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原審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恣意裁量違誤,因此被告之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