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足以增值或耐用年限逾2年 企業修繕資產 可列資本支出

公司往往需基本資產以維持運作。以會計準則而言,如果是維持公司資產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的支出,可作爲當年度的費用列支。不過,如果公司是爲了獲得固定資產、延長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則必須列爲資本支出,分年認列。

資本支出與費用列支的最大差異在於當年或分年認列。財政部官員指出,在國際會計準則IFRS 16而言,如某資產是公司營運必備的工具、可用十年,是以各年攤銷方式較爲貼切,比如說電信業基地臺可用五年,則建置費用是分年攤銷。

以修繕費支出而言,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77條規定大略的原則,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在8萬元以下視爲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萬元、耐用年限超過兩年者,仍應作爲資本支出。另外,可增加資產價值或耐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修繕費也視爲資本支出。

官員分析,8萬元是作爲一般消耗品的基準,因此8萬元以下者都視爲當年度,不過如果是大量的產品、單件未超過基準額度,則是迴歸到耐用年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