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索賄8300萬 林益世遭公懲會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林益世涉貪,遭公懲會懲處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圖/記者中嶽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行政秘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起訴。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已發監執行,另外貪污部分則由高院一審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26日對他做出懲處,決定「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並痛批他「重創政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之名譽。」

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陳啓祥再度前來請託林益世時,林益世要求以8300萬元做爲協助處理續約代價,並要求將該8300萬元以現金分成3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3份。

且林益世爲彰顯影響力,在談論過程中,以「中聯董事長人事,我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其實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

林益世還說「你比方說臺糖好啦,你說我管臺糖我管得到嗎?我管不到啦,喔,但是你說臺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做總仔。他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啊,我那,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等不當言詞

全案檢方提起公訴後,林益世一審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僅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行政懲處部分,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在26日也做出懲處,決定將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公懲會在理由中指出,林益世炫耀其行政院秘書長職位之影響能力,顯有假借權力,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之違失;另外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外,亦未能敬慎忠誠,清廉自持。公懲會最後痛批他「重創政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之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