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12億逃亡20年 經濟要犯劉振強遣返受審無罪的原因:證據不足

士林地院判決逃亡20年被遣返回臺的詐欺犯劉振強無罪。(資料照/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經濟要犯劉振強被用僞造的有價證券詐騙得手12億多元后,在1998年持綠卡逃往美國遭通緝,直到2018年底,被遣返回臺接受司法審理結果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半年,27日以證據不足判劉振強僞造有價證券部分無罪,另外被控詐欺部分,則因超過法律追訴期,判決免訴。

劉振強早在1992年就取得美國綠卡,他被控在1995年間,以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身分,以介紹鋁錠銷售大陸機會,僞造信用狀海運公司載貨證券等有價證券,詐騙裕臺公司12億2668萬餘元,劉振強在檢調偵辦期間潛逃赴美,1998年被法院發佈通緝。

但劉振強2005年間,因另涉跨國販毒、走私假煙僞鈔等案,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經美國法院判刑坐牢到2018年出獄,加州移民法庭發現劉隱匿在臺涉案情節,簽發遣返令,由我國調查局在同年11月赴美將劉押解回臺,當時法院一度裁定劉振強500萬元交保,他哭窮後降爲300萬元,還試圖用保證書」取代、拿回高額保金遭駁回。

而士林地院花了近半年時間,審理這件20多年前的老案後認爲,全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信用狀等文件是劉振強所僞造,證人也稱載貨證券是由賣方提出,劉振強的肯因茲公司只是「轉介人」,無證據顯示是劉振強僞造,因此判決無罪;至於劉振強另涉詐欺、行使僞造私文書等部分,則早已超過兩罪的法定追訴期,判決免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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