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3工作勤打拼 更生人酒駕遭逮法官說...免刑

法官認爲,張男犯罪客觀犯行情節尚非嚴厲,假釋出獄後,積極生活,身兼3份工作,若因本案撤銷目前假釋,須入監執行2年6月殘刑,可能扼殺其更生契機,因此改判免刑。(吳建輝攝)

彰化81年次的張姓男子,在假釋期間酒駕遭逮,遭法院判有期徒刑2月,但張男上訴希望法官開恩,二審法官審酌,張男犯罪之客觀犯行情節尚非嚴厲,假釋出獄後,積極生活,身兼3份工作,若因本案撤銷目前假釋,須入監執行2年6月殘刑,可能扼殺其更生契機,因此改判免刑。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12月11日凌晨,與友人臺中某KTV歡唱飲酒,一直到凌晨4點結束後,開車返回彰化,同日5點39分行經彰南路1段某巷口時,擦撞到1名騎乘機車黃姓男子,警方獲報抵達現場經酒測發現張男酒測值達0.36,依法將張男送辦。

判決書指,張男因毒品案遭判7年2月,2014年入監執行,3年前縮刑假釋出監,出監後積極尋找工作,同時在五金行,臺中知名餐飲店工作,還兼差計程車司機,也與女友感情穩定,有邁入家庭打算;認被告出監後積極經營生活,盡力賦歸社會

二審法官認爲,張男假釋出獄後,積極生活,在監獄服刑超過四年,假釋後能快速且穩定建立正常生活實屬不易,被告若因本案所爲刑之而撤銷目前假釋,須入監執行2年6月殘刑,是否可能扼殺其更生契機。

最後法官審酌,其犯罪之客觀犯行情節尚非嚴厲,縱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爲1個月,仍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其此段期間努力重建的生活將歸零,當屬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貸,認無嚴格追究之必要,因此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