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視少事法 考量侵害原則

幫派吸收少年犯罪日益嚴重,警政署通令全國各地少年警察隊成立掃黑專責小隊。圖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年前發生校園國三生割頸兇殺案,震驚社會各界,也引起校園安全補破網及重新檢視少事法的聲浪。近年來臺灣少年犯罪人口率呈上升趨勢,從二○一四年每十萬人有六三七點八七人,上升至二○二一年七七四點八八人;且少年犯罪態樣組織化,少年參與詐騙組織幫派,從出借帳戶到車手,再到收水者,繼而成爲幹部,確實是需嚴肅面對問題。

少年加入黑幫,原因來自原生家庭喪失功能,在學校也找不到成就感,於是在體制外尋找自己角色認同,而機會結構則是讓他們進入黑幫的重要原因,並也學習犯罪動機,彼此傳遞一種「我未成年法律會保護」、「這沒什麼」的價值觀,就不會覺得觸法有多嚴重,爲後來成爲黑幫大咖做準備。

「每一件犯罪的發生,都是複雜問題的總和呈現」。加強家庭教育與學校輔導,仍是防制少年犯罪和加入黑幫的最佳策略;因而,加強曝險少年監護人在親職教養的能力,及他們對於家中曝險少年的督導責任,從家庭的源頭作管控,並加強學校老師管理權限,至關重要。另外,沒有犯罪機會就沒有犯罪的發生,沒有黑幫也就沒有黑幫少年;黑幫提供少年犯罪機會,只有抑制黑幫成長,持之以恆掃黑,纔有減少黑幫少年的可能。

由於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須接受家庭和社會的保護;如此,少年法制的措施,是爲了謀求從事違法行爲少年的自身利益,基於保護主義優先原則是必須的;然少年觸犯重罪侵害他人權利,爲防止再犯以確保社會安全,侵害原則仍需考量。觀諸日本近廿多年來的少年法修法動向,是朝向對少年犯罪嚴懲化及考量被害人觀點而修正。反觀臺灣近年來因應兒童權利公約、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四、八○五號解釋,朝向曝險少年去標籤化及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建立移送前程序保護及被害人蔘與權。

因應現今少年犯罪樣態之組織化及多樣化,曝險少年類型目前只規範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爲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爲法所不罰之行爲等,宜重新再檢視,至少應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者」,以避免司法過度退縮。

再者,需再重新審視少年刑事案件處分及提高刑事程序比重,例如:一、針對十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有觸犯殺人等重罪者,是否由少年法院再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二、少事法第廿七條絕對刑事案件之刑度,是否從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三、保護處分、刑事處分執行完畢後三年塗銷,是否區隔不同年限。這樣重新思考,至少讓少年知道雖其未成年,基於健全成長,法律會強調保護優先,給予少年機會;但若觸犯重大犯罪,侵害原則也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