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

有關單位:

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意見》(建房規〔2021〕2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立銀行專戶

(一)本轄區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租金。本通知發佈前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確立專戶。

(二)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範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並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

(三)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專戶信息作爲企業備案材料,通過租賃平臺進行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變更專戶的,應當在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過租賃平臺完成企業備案變更。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備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發佈。

(四)住房租賃企業的專戶信息應當在租賃平臺公示,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發佈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實行租賃資金監管

(五)通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於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實施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交易,住房租賃企業在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向承租人書面告知本通知有關資金監管、銀行保函等規定,以及押金、租金預付風險等,並由承租人簽字確認。

(七)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籤。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並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無法通過自有平臺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可以通過租賃平臺網籤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或者網籤住房租賃合同的,依法暫停其房源發佈。

(八)按本通知規定實行資金監管的,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後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監管資金可以用於退還承租人押金、預付租金等:

1.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協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賃合同;

2.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主張單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係提前終止;

4.住房租賃企業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5.住房租賃企業經營不善,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付租金。

(九)被監管資金按以下規定解除監管:

1.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監管銀行應將剩餘資金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2.發生本通知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憑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書面協議或者通知、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據此釋放監管資金;

3.發生本通知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憑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據此釋放監管資金;

4.發生本通知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及承租人可向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覈同意後,憑區住房建設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由監管銀行直接向承租人釋放相應的押金及預付租金。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無法聯繫的,可由另一方當事人向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十)住房租賃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供銀行保函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銀行保函提供方式、保證金額、期限及索賠等條款,並將銀行保函作爲住房租賃合同的附件。

銀行保函保證期限屆滿但租賃關係仍存續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銀行保證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供有效的銀行保函。

三、規範住房租金貸款

(十一)金融機構爲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十二)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住房租賃合同爲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以及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統籌、協調、指導,並加強對租賃平臺的建設和推廣。

區住房建設部門統籌、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轄區內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模式以及逃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並根據監管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對住房租賃企業監管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市、區社區網格管理部門統籌組織網格員,配合主管部門對承租人進行相關政策宣傳,並將發現的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線索及時通報主管部門處置。

中國人民銀行駐深機構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規範創新住房租賃融資產品,防範住房租賃金融風險。

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根據監管職責,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住房租金貸款業務及銀行保函業務的監管,依法查處商業銀行在租賃資金監管中的違法違規行爲,配合市住房建設部門制定監管協議等示範文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等違規或變相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行爲。

市網信部門依法加強對違法違規發佈住房租賃信息行爲的監督。對未進行企業備案即發佈房源信息,或者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網籤住房租賃合同的住房租賃企業,根據住房建設等部門的意見,及時要求發佈主體、第三方交易平臺刪除房源信息。

公安機關依法受理房屋權利人、承租人的治安違法和刑事案件報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爲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協助其他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打擊住房租賃交易中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爲。

(十四)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專戶,不得通過其他的銀行賬戶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賃企業未按本通知規定進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或者提供銀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區住房建設部門舉報。

監管銀行應當爲監管協議簽訂提供便利,並與租賃平臺進行系統對接,按照監管協議約定開展服務,及時將資金入賬情況通知住房租賃企業。

(十五)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佈、暫停網籤備案、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發佈風險提示等措施進行處理,並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和網信等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監管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住房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除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承擔責任外,由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依法處理。

(十七)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弄虛作假導致住房租賃資金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十八)本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中共深圳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深圳市社區網格管理辦公室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