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相關說明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關於做好2012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12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補充通知

房貸計算器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貸款規定》)設計考慮的主要因素

《貸款規定》相關制度設計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貸款制度設計中,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制度作爲統一的整體考慮。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於職工辦理提取後的繳存餘額,該資金來源不但額度有限,且隨時發生動態變化,公積金貸款的發放須以保證職工的提取需求爲前提。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率與可貸款額度之間存在直接影響,即:提取率升高時,可貸款額降低;提取率降低時,可貸款額提高。因此,《貸款規定》在申請條件、可貸額度計算時將繳存、提取一併納入考量。

二是貸款制度立足於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顧繳存職工其他貸款需求,如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具體實施方案將在下一階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慮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爲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貢獻。注重體現資金積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貸額度中予以考慮。

四是貸款制度考慮資金的流動性、市場變化等因素。有關條款針對資金流動性以及市場變化,設計了調整機制,爲下一階段的調整預留空間。

五是在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時,注重引入市場資源和機制。如引入組合貸款,可以更多地滿足職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職工權益。相關制度設計在注重資金安全、風險控制的同時,以便民、利民爲原則,從貸款申請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慮,如擔保模式爲採用我市住房商業貸款較爲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貸款規定》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內容

《貸款規定》正式發佈稿較此前徵求意見稿,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了調整:

(一)提高按照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計算的可貸額度標準和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貸款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時,職工對於提提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提高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兩個方面意見和建議很多。此後,在《貸款規定》徵求意見修改的過程中,經過再次測算,且考慮到貸款上線初期,職工賬戶餘額較少以及我市房價等多方面因素,從貸款上線初期總體可貸資金較爲充足的實際出發,爲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作用,《貸款規定》中的賬戶餘額的倍數從10倍提高至12倍,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從80萬提高至90萬(申請人個人申請的,最高可貸額度50萬維持不變)。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貸款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可以根據國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也就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將會動態調整,在不同階段會有所不同,有的階段會提高,有的階段會降低。

(二)明確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針對徵求意見中部分職工非戶籍職工能否貸款的疑問,正式發佈稿作出了明確,規定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該項規定從意思上和徵求意見稿條文一致,但更爲明確。

(三)明確首付款具體比例。對於職工提出明確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正式發佈稿採用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規定,確定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的原則。

(四)明確房產套數的認定標準。對於職工提出的明確首套、二套房等房產套數認定標準的要求,按照國家、省和我市限購、限貸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商業銀行執行標準,正式發佈稿增加了房產套數認定的標準,即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此外,結合公積金貸款業務規程制訂、系統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正式發佈稿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

三、《貸款規定》涉及的主要內容

(一)公積金貸款情形。《貸款規定》從申請、額度計算、貸款手續辦理、後續貸款償還、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我市公積金購房貸款進行了規範。由於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情形較少,對於該類情形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明確也可參照《貸款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考慮到公積金貸款資源有限,以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屬性,《貸款規定》明確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顧職工其他購房需求。

(二)公積金貸款對象。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和配偶一起申請,職工的父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和其父母一起申請。

(三)家庭不同代際間的扶持機制。在職工和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較少,計算出來的可貸額度不能滿足購房需求時,可以父母作爲共同申請人,加上父母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作爲可貸額度計算基數,用來提高職工的可貸額度;此外,若父母不作爲共同申請人,也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用於提前償還職工的公積金貸款。

(四)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職工個人申請的,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50萬,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一併申請的,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90萬。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主要根據我市房價水平、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額度、周邊城市和一線城市最高額度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的。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屬於動態調整的標準,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實際運行情況以及資金情況等,予以適時調整。

(五)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從控制風險和促進住房公積金積累的角度出發,我們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個人賬戶餘額、佔購房總價款比例和單筆最高可貸額度作爲個人貸款額度覈定依據。具體條件爲:一是每月還貸額度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二是個人賬戶餘額的倍數(12倍);三是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四是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最終可貸額度不高於上述四項數值。

此外,《貸款規定》通過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建立了多積累、少提取的激勵機制。《貸款規定》明確,除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與職工賬戶餘額掛鉤外,對於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曾有提取行爲的,其按賬戶餘額倍數計算的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

(六)誠信管理機制。《貸款規定》明確,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個人貸款時,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係、購房行爲、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自違規行爲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此外,對於經催收後仍逾期不還款和弄虛作假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職工個人資料作爲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並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房貸計算器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發佈日期:2012-03-21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數:64040

一、我市設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條件的考慮因素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中提取情形及條件的設置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確的限制範圍,不得隨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二是在主要支持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租房、購房)的基礎上,儘量兼顧其他需求。做到不分戶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羣體覆蓋面更廣。對一次性付清房款的、還清貸款的、正在還房貸的、租房並準備按揭購房的、租房並無計劃在本地購房的、無購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費羣體的,都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是合理設置提取情形,積累資金,通過低息貸款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職工(包括夾心層羣體)解決自住住房問題。

從《提取規定》條文來看,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寬鬆。如佔我市人口總量較大比例的外來人口中,租房佔多數,考慮到此種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積金啓動之初的特點,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實行誠信申報;另外也考慮到部分羣體在深圳無自住住房消費支出的現狀,爲增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目的性,將此情形納入到“其他住房消費情形”中去,繳存累計滿12個月後,每年度即可以申請提取一次。而“其他住房消費情形”包含的範圍很廣,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提取規定》第五條即購房、租房、還貸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費情形。這些在全國住房公積金實踐來看,是特色之處。

二、提取規定正式發佈稿和徵求意見稿的比較

與徵求意見稿比較,正式發佈稿對於職工提出的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降低多套房購房提取或還貸提取限制力度,關注原社保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提取,降低留存額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費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徵求意見稿每月租房消費提取額1000元的限制,將留存額從3個月降低至1個月,降低了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限制力度,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按照原先政策提取,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三、提取情形的種類

提取情形包括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具體包括:

一是住房消費情形包括買房、付房租、還月供、建房(以及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費(如付物業費、裝修費等)。

二是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男性年齡滿50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週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戶籍遷出本市、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需要說明的是,職工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發生住房消費的,職工也可以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四、提取業務辦理地點和方式

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可以辦理提取業務,請在公積金中心網站查詢網點具體地址及網點具體可辦理的業務,職工可以就近選擇網點辦理提取業務,提交相關材料的原件、複印件辦理。其中需要說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費”只要在網點簽訂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後,就可以在公積金中心網站的網上辦事大廳辦理了。

五、住房消費提取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的住房消費中,如同時發生了購房、租房、還貸,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其他住房消費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情形提取。

(二)在住房消費提取時,如果每一種住房消費情形下多套住房同時發生的,即同時購買了多套房、同時租了多套房、同時還貸了多套房,同時建造、翻建、大修了多套房和用於多套其他住房消費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提取。例如:職工同時租住幾套住房,申請提取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套來提取。

(三)可申請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的住房類型,限於具有所有權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租房提取、還貸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限於本市範圍。

(五)購房提取不限本市範圍,在異地購房的也可以提取。

六、購房提取的條件和要求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買了房,職工怎麼提取呢?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選擇購房提取,按規定提取賬戶內的額度。

(二)通過銀行貸款買房的,可以先選擇購房提取,按規定提取賬戶內的額度後,再選擇還貸提取。

需要說明的是,市外購房的,須憑房地產權屬證書提取;市內外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爲準,職工應當在票據開具後的兩年內申請提取,購房提取不僅對其家庭成員(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數量有要求,而且對其家庭成員名下合計一套房情形和兩套房及以上情形的,提取額度有所區分。

比如:1、家庭成員名下合計一套房情形,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家庭成員名下合計兩套房情形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餘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3、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010年9月30日之後購買的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不能申請提取;2010年9月30日之前購買的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可以提取,但提取額度有區分,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得超過購房實際發生額;

家庭成員住房數量的合計數以家庭成員市內外住房總的數量爲準。家庭成員指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七、租房提取的條件和要求

只要是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每個月最多可以提取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一半,但不能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額度。職工一年內可提取兩次。上一年度或連續幾年沒有提取的,可以累計提取。

租房提取實行誠信申報,不需提供租賃合同。

八、還貸提取的條件和要求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正在還貸的,職工可以選擇其中一套提取用於還貸。

如果職工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託提取協議的,公積金中心按月將職工每月的可提取額度轉至職工的聯名卡儲蓄賬戶,用於職工還貸。

如果職工沒有選擇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每年只能到公積金網點櫃檯提取一次。

九、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的條件和要求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後,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或連續幾年沒有提取的,可以累計提取;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時段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

需要說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提取規定》第五條即購房、租房、還貸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十、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依據

職工在2010年12月前在社保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若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還有剩餘額度沒有提取的,職工可以按照在社保局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的提取政策來提取,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

職工賬戶內既有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又有2010年12月後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提取:

(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可根據《提取規定》實施前我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申請提取;2010年12月後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我市《提取規定》規定的住房消費及其他情形進行提取。

(二)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和2010年12月後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一併按照我市《提取規定》規定的住房消費及其他情形進行提取。

十一、非深戶職工的提取情形和要求

按照我市的提取具體政策,非深戶職工同樣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租房、買房、還月供以及其他住房消費。

考慮到非深戶籍職工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需要,我市增設了該提取情形,目前具體操作辦法正在制定中,將在今後適時發佈。

此外,非深戶職工離開深圳的,在其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出和接續手續後,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申請提取。

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接續手續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自申請之日起應當滿三個月。

未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須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且職工工傷保險自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之日起停繳達三個月;其中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不能提供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已辦理封存手續。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房貸計算器

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金[201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爲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以支持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爲原則,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並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

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覈、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防範騙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爲。同時,要簡化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落實本通知精神的具體措施,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房貸計算器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爲,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覈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顧職工其他購房需求。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辦理。受託銀行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公積金中心應當和受託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託合同(以下簡稱委託合同)。

受託銀行應當依據委託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範爲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並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覈和監督。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並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九條 職工本人爲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配偶應當爲共同申請人;父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爲共同申請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職工購買的住房有其他權利人的,職工不能以該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於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爲共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公積金貸款申請,並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五)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申請人和父母一併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等材料,由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當面覈對並簽署確認,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複覈,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爲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12倍,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有共同申請人且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繳存基數之和。

(二)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所購住房爲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應由申請人委託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取購房合同價與評估價的低值作爲購房總價款。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個人申請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50萬元,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一併申請,且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90萬元。

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計算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時,職工可以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並由受託銀行以公積金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爲單位,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職工(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公積金貸款發放後,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採用抵押、質押擔保方式。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下同)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爲抵押物。

借款人應當和受託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並按本市房地產權登記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託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

借款人應當和受託銀行簽訂質押合同,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憑證移交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部分毀損,不足以償還借款餘額的,借款人應就不足償還借款餘額部分補充新的擔保。

第五章 公積金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確。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

申請人的父母沒有作爲共同申請人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爲共同還款人,扣減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餘額用於提前償還職工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的部分提前還款或提前結清貸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信息。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個人貸款,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係、購房行爲、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自該違規行爲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受託銀行應當依據借款合同及時催收公積金貸款或行使抵押權利、質押權利。

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可以依據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認定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受託銀行未按照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或者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公積金貸款或行使抵押權利、質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託合同追究受託銀行的責任。

受託銀行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委託合同,並追究受託銀行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解除合同後,受委託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交住房公積金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經催收後仍逾期不還款,或者存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弄虛作假情形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職工個人資料作爲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並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市範圍內的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可以根據國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由公積金中心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擬訂實施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可以根據國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前款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佈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貸款風險等因素制定後公佈執行,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覈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依法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職工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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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應按本暫行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區間選定,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單位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代碼的,可以將其分支機構視爲獨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向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和職工按照本暫行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和複印件。

單位和職工按照本暫行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第六條 繳存單位、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本暫行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專辦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指定1名或者數名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單位職工爲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負責本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專辦員組織業務培訓,並不得收取業務培訓費用。

第八條 專辦員承辦以下事項:

(一)負責按規定爲本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

(二)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保密義務;

(三)審查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知識的宣傳和指導;

(五)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第九條 專辦員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十條 專辦員本人信息變更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信息變更申請表》、專辦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及專辦員註冊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收款協議》;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專辦員身份證明文件;

(六)單位證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成立的單位應當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單位根據單位自身性質分別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覈准登記證明;

(三)企業應當提交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五)社會團體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單位名稱、性質分類、經濟類型、資格類型等信息變更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分別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分別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四)託收賬戶開戶銀行、託收賬戶銀行賬號、託收賬戶名稱更改的,提交和公積金中心重新簽訂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收款協議》。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合併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申請辦理註銷登記,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註銷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單位分立、被合併的,提交單位分立、合併批准設立文件及分立、合併後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者上級部門批准文件或者註銷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件。

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爲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單位未爲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且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兩年內未有單位爲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申請辦理個人登記信息變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職工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等信息變更的,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戶籍情況變更的,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變更的,提交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四章 賬戶設立、封存、轉移

第十六條  自公積金中心覈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前款規定中單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則上應當選定一家受委託銀行(歸集專戶銀行,下同)辦理。單位選定受委託銀行後,應當在該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

新錄用職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與單位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清冊》。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係後,單位應當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啓封手續,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啓封清冊》。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管理:

(一)職工調出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未落實新單位或者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需轉移至集中封存戶管理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清冊》;

(二)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批文證明材料。

職工本人辦理前款規定業務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職工所在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清冊》: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併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戶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從市外轉入本市,職工所在本市新單位專辦員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入申請表》。

職工本人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業務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明文件。

第五章 匯繳、緩繳和補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爲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匯繳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單位專辦員應當在繳存日前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單位調整繳存基數或者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單位因連續虧損2年及以上申請辦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申請表》;

(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或者工會決議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前款規定中的降低繳存比例是指單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之下設置繳存比例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自受理繳存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五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屆滿,將自動恢復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再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在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

單位需要提前終止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狀態的,應當在繳存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提前終止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因單位原因漏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爲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可以申請補繳在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單位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七條 單位以委託銀行收款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收款協議》,並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單位以前款規定方式補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二十八條  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並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選擇現金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二)單位選擇支票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制與匯繳或者補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單位以前款規定方式補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後,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按規定爲其免費製作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且免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製作完成後,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通知專辦員領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條 專辦員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職工本人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一條 職工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後,應當及時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更改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並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應當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一)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二)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三)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將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職工本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 並按規定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身份證明文件。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按髮卡行有關規定在髮卡行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

第三十五條 遺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職工應當按髮卡行有關規定在髮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手續並補辦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因損壞、磁條消磁等原因無法使用,職工應當按髮卡行有關規定在髮卡行指定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更換手續。

第七章 網上業務辦理

第三十六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七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結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啓封;

(五)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

(六)本單位提前終止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狀態的;

(七)單位和個人部分信息變更;

(八)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八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網上申報和預約後,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三十九條 職工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網上申報和預約後,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第四十條 專辦員或者職工使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在職職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中按照編制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指公積金中心與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共同發行,以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爲目的,以信息網絡爲技術基礎的銀行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身份證明文件是指身份證(護照),非深圳戶籍的需另行提交居住證。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2月23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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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2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深公積金〔2012〕41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現就做好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爲2011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23202元(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640.33元×5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爲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爲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320元。2012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1320元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爲1320元。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四)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爲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

二、調整辦理程序

(一)已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通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二)未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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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2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補充通知

深公積金﹝2012﹞60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我市統計部門最新發布的《關於深圳市2011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的說明》,我市2011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55143元。現就做好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自201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22976元(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595.25元×5倍)。

我中心此前發佈的《關於做好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深公積金〔2012〕41號)中繳存基數上限標準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資料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房貸計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