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買塔位、卻被列遺產遭課稅 國稅局:可轉讓的墓地算財產

▲有民衆疑惑,父母生前買的塔位竟被國稅局視爲「財產」,還得課遺產稅。(圖/視覺中國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

日前有民衆過世前半年變賣自己的股票,爲自己買了塔位,等於賺了一生的積蓄真的只夠「買塔位」,讓各界對於房價高漲、低薪普遍的慘況不勝唏噓。不過更慘的是,這位民衆的子女日後卻收到國稅局稅單,要求針對「塔位」繳稅,令他們相當不解,「怎麼連塔位都被列成遺產?」對此國稅局表示,該民衆生前所買的塔位是「墓地使用權」,還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因此爲「財產」,而現行稅法規定,過世前2年的贈與都是遺產。遺產稅部分,現行版條文爲將遺產總額減掉1,200萬元的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計算,在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15%;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的20%。

在遺產稅部分,單件免稅額爲1,200萬元,另外以及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器具89萬元、被繼承人職業工具50萬元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另外遺產稅也有6大扣除額,包括: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未滿20歲依其年齡差距每1歲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未滿20歲依其年齡差距每1歲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贈與稅部分,現行版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計算,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在贈與稅部分,僅有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並無其他扣除額。不少民衆自行在往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作爲身故後的安息所。南區國稅局表示,假若該使用權具有財產價值,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納稅義務人申報、又被國稅局發現,最高將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民衆生前匯款500萬元至A公司購買墓地使用權供身故後使用,而依買賣雙方籤立之墓地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記載,該墓地使用權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因此該局認定使用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市價核估課稅。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認爲該使用權非屬財產,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項財產,國稅局除了針對繼承人補徵遺產稅50萬元外,更處以1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民衆,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可於申報日期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以3個月爲限。▼假若塔位或是墓地具有財產價值,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圖/資料照)